(该文件已于2023年1月16日宣布废止)
黔东南府办函〔2020〕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及危害,有效有序应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州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黔东南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州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州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州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
(四)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五)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预案体系
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州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发生时,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应立即启动企业内部应急预案,州、县级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时,依次启动县级、州级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具体预案体系见下图。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一)州级层面指挥机构
1.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工作职责:在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州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方案;向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州委、州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为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委政法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林业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委宣传部、州气象局、州水文局、凯里供电局、凯里军分区、州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黔东南支队、移动黔东南分公司、电信黔东南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分公司、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责任人由以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1)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配合、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州应急局:参与全州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救灾救助工作,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负责指导被困人员的抢救工作,配合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等事件;负责指导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
(3)州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属地和协调州直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4)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州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提出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建议。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5)州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学生、教职工的紧急避险工作。
(6)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州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督促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限产、停产、关闭等措施,参与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7)州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的社会治安,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法查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8)州民政局: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组织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居民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有关政策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善后工作。
(9)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资金,督促部门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财力状况,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将较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常规监测和预警日常经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进行申报。
(10)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涉及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配合开展现场洗消工作;调用各区域的洒水车为临时应急供水提供保障。
(11)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负责所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协助收集道路和水路污染物;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工作。
(12)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牲畜的转移工作;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13)州水务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保障饮用水供应;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截流方案,并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14)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相关生态的修复工作。
(15)州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准备,保障市场供应。
(16)州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做好污染事件人员伤亡医学鉴定工作。
(17)州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工作。
(18)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旅游景区开展环境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
(19)州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协调、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0)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1)州水文局:参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水文资料等水资源信息。
(22)凯里供电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电力保障工作。
(23)凯里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驻黔东南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24)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25)武警黔东南支队:负责协调驻黔东南武警部队参与现场警戒及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
(26)移动黔东南分公司、电信黔东南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分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及通信畅通。
(27)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
(28)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应对工作。(2)负责州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工作;(3)配合做好较大以上或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要州级层面协调解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应急行动;(5)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环境应急工作;(6)完成州委、州政府及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现场指挥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社会维稳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和新闻发布组10个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1) 综合协调组:协助州级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开展现场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协调开展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置工作;督办、落实指挥长批示、指示,调度汇总上报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调动救助物资、救援资源和救援队伍,负责相关资料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州应急局、属地政府)
(2) 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牵头单位:属地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林业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水文局、凯里军分区、州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黔东南支队等相关部门)
(3) 应急专家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性,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从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对事件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判断和预测,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事件应急处置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州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7。(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
(4) 应急监测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频次,把握污染物浓度变化,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资料、气象信息及自然灾害预测等情况。(牵头单位:属地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水文局、州气象局、州卫生健康局)
(5) 医学救援组: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对现场进行医学处理指导。(牵头单位:属地政府、州卫生健康局;参与单位:医疗卫生机构)
(6) 社会维稳组: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牵头单位:属地政府、州委政法委员会;参与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
(7) 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关人员基本办公条件和生活保障,协调供电、通信等部门,为现场救援提供救援保障。(牵头单位:属地政府;参与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凯里供电局、移动黔东南分公司、电信黔东南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分公司)
(8) 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件发生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责任认定和对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属地政府;参与单位:州公安局)
(9) 善后处置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受灾范围的评估及恢复工作。妥善安置、救治伤残人员;组织医疗卫生、个体防护、日用品等物资供应部门或单位,对调用物资进行及时清理;清查短缺物资或临时征用物资,根据国家政策予以补偿;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牵头单位:属地政府;参与单位:州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民政局)
(10) 新闻发布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预警终止的信息;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有关新闻,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参与单位:州应急局、州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州融媒体中心)
(二)县级层面指挥机构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州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成立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三、监测预警
(一)风险监测
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潜在风险源的调查汇总,实行分类管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现有监测手段及网络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及时向上一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5)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6)放射源的贮存、使用、管理单位。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的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务、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的处理及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运输领域危险化学品运输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报,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承担应急救援相关主管部门通报风险源分布情况及监测信息。
(5)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风险预警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风险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预警级别。
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蓝色预警。
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黄色预警。
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橙色预警。
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红色预警。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为:
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超过2个县(市)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经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县级以上预警发布中心由气象部门进行管理。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事件原因、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预警信息发布模板见附件3)
(三)预警响应
1.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根据事件发展的紧急程度、趋势和范围,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可对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通知可能受污染的毗邻市(州)、县(市)及河流流域下游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潜势。当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事态持续恶化时,适当提高预警等级;当现场不满足已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条件或判断事件无继发可能时,降低预警级别信息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四级(蓝色)预警自动解除,其他级别的预警解除由当地政府批准后解除。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立即对事件性质和类别进行初步认定,开展事件先期处置,并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时限要求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州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向省人民政府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国务院,6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初报时间可从达到最大级别时算起。
(3)当发生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州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初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4)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可能产生跨省;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重大以上级别要求执行。
(三)报送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情况报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初报、续报和终报的次序进行报告。
初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及初步采取的措施。
续报信息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模板分别见附件4.1、4.2、4.3。
五、应对响应与处置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呈报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应对,省人民政府协助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其中,跨市(州)的,超出市(州)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省人民政府应组织指导所涉市(州)人民政府联合应对;也可以直接应对,涉事市(州)人民政府协助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其中,涉及跨县(市)的,州人民政府应组织指导涉事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应对,也可以直接负责应对,涉事县(市)人民政府协助应对。
特殊时段(举行各类重要会议、举办各种重大活动时)、特殊区域(事件影响范围内有环境敏感点、跨界区域等)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可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不足或过度响应。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各类突发环境受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6。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上报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信息通报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如可能影响到邻近省(市),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通报。
(四)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发生重特大或敏感事件时,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发展趋势,持续做好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五)终止程序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六、善后处理
州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安置、补偿与理赔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州本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特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成立州环境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三)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县(市)人民政府设置应急救援备用金,由各县(市)财政部门进行专款专用拨付,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大气、土壤、水、生态等环境质量、气象条件、自然灾害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州生态环境局和各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七)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紧急医学救援网络体系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车载化、集成化、自我保障化装备,确保按照预案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八)技术保障
州人民政府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九)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主要内容为:向公众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向公众公布接警电话,提高公众防范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3.预案演练: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4.预案修订:《黔东南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3.预警信息发布模板
4—1.信息报告模板(初报)
4—2.信息报告模板(续报)
4—3.信息报告模板(处理结果报告)
5.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流程图
6.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7.专家组成员名单
8.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9.州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