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发〔201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旅游景区和旅游村寨消防达标标准(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黔东南州旅游景区和旅游村寨
消防达标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景区和旅游村寨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黔东南州景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古镇、古建筑群、风景名胜区等)和旅游村寨(名胜古迹、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文物古建筑、民族特色村寨等)的建设。
第三条 景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景区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村寨工作。
(一)县(市)政府应将旅游景区、村寨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纳入消防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景区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住建、规划等州直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做好旅游景区、村寨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三)旅游景区、村寨的开发、建设、改造、保护等,建设单位应将路改、房改、水改、电改、厨改、大数据防火等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等纳入建设范围,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四)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旅游景区、村寨引用水的布局与建设、消防水源的选取工作;
(五)供电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村寨用户用电线路和电力设施的安全检查、维修、改造;
(六)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检查旅游景区、村寨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七)公安交警、派出所,社区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电动车进行清理整治;定期开展电动车火灾危险性宣传。
第五条 旅游景区、村寨的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景区消防工作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督促景区内的经营性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备案手续;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四)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五)重大节日期间、火灾多发区,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景区每周开展检查,每日开展防火巡查;
(六)每季度对从业人员(含导游、保安人员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岗或转岗员工,及时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制定并及时修订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八)使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新技术辅助开展消防管理及消防宣传工作;
(九)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十)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 旅游景区内的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旅馆、酒吧、饭店、KTV、民宿、客栈等场所每两小时开展巡查;
(二)严禁在景区生产、储存、销售汽油、煤油、柴油、酒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三)严禁在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烧烤、篝火以及其他动用明火的行为;
(四)严禁违章使用电气设备、燃气用具;
(五)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隔离带,柴草不得乱堆乱放。
第七条 旅游景区、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确专人负责,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备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景区、村寨基本情况;
(二)消防组织基本情况;
(三)景区、村寨平面图,道路交通、水源线路图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
(四)灭火训练、演练及消防器材、装备、设施等情况;
(五)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检查、抽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等资料;
(七)火、电、气、油管路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旅游景区、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灭火预案。
灭火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景区、村寨基本情况;
(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组织情况;
(三)消防基础设施设置、分布情况;
(四)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五)扑救火灾、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务、分工和程序;
(六)通讯联络、安全救护等保障工作的程序和任务。
第九条 旅游景区、村寨内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修缮)建筑,组织建设的单位应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并组织验收。
施工单位应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二)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三)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周围的建筑物、山林保持安全距离;
(四)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五)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六)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七)严禁在施工现场堆放油漆、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站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走道及疏散楼梯;
(八)需用明火,应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领证后方可作业,并现场采取专人看护,配备消防器材,做好防火措施;
(九)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改变原有电气布线图。
第十条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景区管理单位,应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景区管理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和网格力量作用,建立十户联防体系。
景区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人,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微型消防站的人数不少于10人。
村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30人,村寨建立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20人,微型消防站人数不少于6人。
消防队员设有专门的统一住宿点,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装备。
第十一条 景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消防车道净宽度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米;
(二)对木质结构房屋进行防火阻燃处理,提高房屋耐火等级;
(三)当景区有市政消防给水时,应沿景区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相互间距不应大于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当景区无市政消防给水时:应设置容量不小于200立方米的专用(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水压不小于0.2MPa(即水压高度不小于20米);消火栓相互间距不大于40 米,保护半径不大于50 米,室外消火栓最不利点水压不小于0.14MPa;
(五)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旅馆、酒吧、民宿、饭店、KTV等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消防车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危险;
(六)建立智慧防火大数据平台,经营性场所、农户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灭弧式电气防火短路保护装置。
(七)根据旅游景区、村寨消防专项规划,按标准在安全区域建设电动车充电站。
第十二条 消防管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消防给水管网主管管径(内径)不应小于100mm,支管(即仅链接一个消火栓)管径65mm;
(二)给水管网应采用具备防腐的镀锌钢管或PE管,若采用PE管时必须进行地埋,且地埋深度不得少于0.7米;
(三)景区内的消防主管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的供水要求。同时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四)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Mpa时需采用公称压力1.25Mpa以上的PE主管;当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Mpa时不宜采用PE主管;
(五)给水管网应做好防冻防压措施。
第十三条 消火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消火栓出口管径不应小于65mm;
(二)消防栓应沿景区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三)消火栓相互间距不大于40米,保护半径不大于50米,室外消火栓最不利点水压不小于0.14MPa;
(四)每个消火栓配置不少于40 米的13型消防水带(两盘)、一支消防水枪,一个消火栓扳手;
(五)消火栓应设置保护盖,防止冻坏或其他原因损坏,并逐个编号。
第十四条 高位消防水池应按要求设置水位计、溢水口、检修口、排气管、清淤管等;应设置水位在线监测装置,监测信号接入农村智慧防火大数据监控平台,实现水位监测。
第十五条 一类村寨(名胜古迹、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文物古建筑、民族特色村寨等)、二类村寨消防建设:
(一)对木质结构房屋进行防火阻燃处理,农户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灭弧式电气防火短路保护装置;
(二)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容量不小于200立方米的专用(高位)消防水池,保证最不利点水压不小于0.2MPa;消防给水管网主管管径不小于100mm,消火栓出口管径不小于65mm;消火栓相互间距不大于40米,保护半径不大于50米,确保每栋房屋不少于一个消火栓保护;每个消火栓配置40米13型消防水带(两卷)、一支消防水枪;由消防队员负责保养维护;
(三)防火分区、防火隔离带、防火墙: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小于12米;开辟防火隔离带困难的,修建高出建筑物0.5米以上的防火墙,或能在10分钟内搭建等效的临时防火墙;由消防队员负责保养维护;
(四)消防器材配备:一类村寨每户配备2具4Kg干粉灭火器,二类村寨每户配备1具4Kg干粉灭火器;每50户配备1台消防机动泵(含80米13型消防水带和2支消防水枪),同时每台机动泵应储备不少于2小时的燃油用量;一类村寨配备3套消防钩、消防斧、链锯、消防梯,二类村寨配备2套消防钩、消防斧、链锯、消防梯。
第十六条 应配备不少于2辆消防摩托车和2台手抬机动泵,有条件的景区宜配备1辆消防车并配齐随车器材。
第十七条 景区内的传统村落消防基础设施参照《黔东南州传统村落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
第十八条 景区内的旅馆、民宿、酒吧、饭店、KTV、客栈等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阻燃处理,与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二)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三)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间距大于5米,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 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 米,疏散通道最小宽度大于1.1 米;
(四)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六)应安装消防卷盘、轻便水龙或室内消火栓系统;
(七)每50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4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型干粉灭火器;
(八)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呼吸器、逃生绳等设施,并应张贴疏散示意图,放置消防安全宣传牌;
(九)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灭弧型电气保护装置;
(十一)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十二)景区内的建筑应与山林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发放消防常识传单,利用电视、户外显示屏等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利用景区宣传栏、横幅、广播、微信、微博、报刊、网络、喇叭、手机短信提示等对游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普及火灾预防、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常识;导游应结合景区消防安全对游客进行解说。
第二十条 旅馆、酒吧、饭店、KTV、民宿、客栈等场所应张贴“一懂三会”、“四个能力”等宣传资料,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标识化管理,制定疏散逃生路线图,制定张贴禁烟禁火标识,利用LED显示屏插播消防宣传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