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发〔202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高质量保护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效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赋能黔东南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有利于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有利于建设国家级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利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黔东南实践,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由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申报评审并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的单位。原则上推荐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项目保护单位。
第四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与管理工作。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特色优先、濒危优先、分类管理、系统保护、因地制宜、因项施策的原则,管理全过程要融合贯穿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五条 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认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申报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实施规范评审,严格履行申请、推荐、审核、评审、核查、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认定工作至少每3年开展1次。
第七条 推荐申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有积极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区域内世代相传,具有真实的较为悠久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并被流传社区民众认同接受。
(五)根植于黔东南文化土壤,体现文化多样性,与黔东南州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
(六)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七)已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八条 推荐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简介、分布、环境、历史、传承谱系、传承群体、特征、价值、现状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的命名,要尊重传统称谓,要科学、规范、准确,翻译要做到信、达、雅;
项目简介原则以项目名称下定义方式开始介绍,抓住项目独特价值,同时根据项目类别突出重点内容;
民间文学类项目要突出口述文学特征、艺术形式和传统文本内容类型及其整理成果;
传统音乐类项目要突出演唱演奏技巧和风格特点、流传曲目内容及数量;
传统舞蹈类项目要突出舞蹈内容、动作特点及文化内涵;
传统戏剧类和曲艺类项目要突出表演程式特点、表演内容及风格特点;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要突出规则、人员规模等;
传统美术类、传统技艺类、传统医药类项目和民俗类中民族服饰项目要突出工序及其代表性成果;
民俗类项目要突出仪式内容寓意及其人员参与的活动内容和数量规模。
(二)拟推荐的项目保护单位信息。包括保护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法人证书、资质、承诺书等。
(三)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与取得的成效,五年保护计划、保障措施及预算编制等。
(四)反映项目主要内容、价值和特点的图片及视听资料。
图片材料应以项目的事实发展逻辑顺序排列,适当呈现项目成果代表性图片。
视听材料应有完整的概述、文化表现形式的动态过程、存续与传承状况、保护计划四个部分,做到思路清晰、逻辑合理、图文音同步对应、解说音高于背景音等基本要求。
(五)传承人代表群体同意申报及参与保护工作承诺书。
(六)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七)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推荐意见,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工作,应当成立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由州文体广电旅游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为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以推荐申报所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门类邀请相应专家组成,应当按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大门类分小组,每小组不少于3人。
第十条 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申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按照州级推荐条件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遴选,组织专家论证后在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
第十一条 州直企事业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州直企事业单位、州级社会组织愿意担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项目保护所需的专业工作人员、固定场所、保护计划、保护资金等条件并经传承社区民众认可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黔东南州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价值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项目所在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论证通过后,按程序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县(市)均保持完整的,可以联合申报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组织有关部门并安排资金开展1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储备优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社区应当加强挖掘整理和管理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五条 认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初评,对拟推荐的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对不予推荐的项目说明理由。初评意见须经专家评审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三)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初步提出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通过。
(四)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联合对初步提出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实地抽样核查,形成确定的拟推荐名单。
(五)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推荐名单及评审意见进行审议,研究确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推荐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天内书面告知异议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六)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项目保护单位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七)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向项目保护单位授予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情况在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下负责制定辖区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组织项目保护单位编制五年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由州直单位推荐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和推荐单位共同指导项目保护单位编制五年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计划。
第十七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适时公开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及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群)。涉及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州、县(市)有关部门应当大力保护民族语言(方言)、民族服饰、民俗节庆等具有中华文化基础和内核的黔东南特色文化,以中华文化整体观不断加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会同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将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等经费列入州级文化旅游专项资金,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应当配套一定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经费。
第二十条 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统筹做好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库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民宗委会同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林业局保护利用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及其依存的历史文化空间,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符号于村落民居及其自然地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和美乡村。
第二十二条 州教育局、州民宗委会同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有序稳步推进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校园、进课堂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宗委、州卫生健康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妇联等州直有关单位应当合理利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事业和产业。
第二十四条 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利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市场推广、招商引资、技艺研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州市场监管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引导传统工艺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商品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州市场监管局会同州卫生健康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传统医药类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制、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州市场监管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司法局应当加强指导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州民政局、州工商联会同州直有关单位引导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商业群体、学术专家成立专门项目行业协会、商会或研究会。
第二十九条 州文联、州属文化企业等应当积极利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
第三十条 州、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将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未经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批准,不得对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在本级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下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要做好项目图、文、音、像“四位一体”的真实性、完整性记录保存工作,并收集相关实物,应当创造条件稳步有序开展项目的综述片、宣传片、纪录片、专题片等影像摄制工作,完整真实记录项目。
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项目的管理重在保护口传经典及其民族语言特色,加强民族语言与国家通用语言的翻译整理。
传统舞蹈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的管理重在保护传统动作。
传统技艺类、传统美术类、传统医药类项目和民俗类的民族服饰项目的管理重在保护传统手工技艺。
民俗类项目的管理要在保护传统仪式、内容基础上,融合展现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三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项目现状和保护工作需要,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申请项目保护资金。
(二)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所保护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组织或协调开展与项目保护相关的活动。
(四)合理使用保护单位的标识标牌。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实践计划。
(三)积极开展项目调查、登记、整理、建档工作,广泛搜集并妥善保管项目的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项目数据库、项目保护专家库,建设项目专题馆(室)。
(五)开展项目的传承、传播与研究活动。
(六)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保护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特别是重点加强项目发源地或核心村落社区的整体保护,修缮表演类场所、民俗类活动场地。
(八)密切联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九)科学规范使用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十)定期向本级文体广电旅游局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所在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或州直项目保护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集体评议。
(二)评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或州直项目保护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书。
(三)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布。
第三十六条 流传范围广泛、无单位或机构但符合保护单位条件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定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促进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
(一)指导和利用学会、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
(二)争取并统筹资金用于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
(三)广泛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通过展览、展示、教育、比赛及大众传媒等途径,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众认知。
(四)建设本行政区域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传习场所,鼓励项目保护单位建设该项目展示场所或传习场所,并向公众开放。
(五)根据情况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据库,数据核查记录、存储和更新有关信息,定期开展项目数据核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开放。
(六)联合多部门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力。
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法人代表、自然人提供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等资源及志愿服务。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保护单位工作人员、传承人(群)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提高项目保护单位和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群)的保护传承能力。
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科研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和研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州、县(市)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在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文化层面和技艺层面的基础上,合理推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效推进艺术生活化、生活艺术化:
(一)规划建设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宿(酒店、客栈)、商城或街区、主题村、主题线路、主题公园等,集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拓展旅游市场。
(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研学、大型会展、手工艺品市集、美食汇、民歌艺术节、戏曲文化周、民族器乐舞蹈大赛、集中连片项目百村大赛等。
(三)编排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剧目,拍摄制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电影电视,开发大型山水实景演出,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剧旅游业态。
(四)扩建、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建设专题工艺文化体验馆(街),跨界融合发展传统工艺文创产品,探索和推进传统工艺现代化建设。
(五)培育大型传统节庆活动,推进参与互动沉浸式体验旅游。
(六)举办大型民族传统服饰巡游展演活动、民族服饰创意设计大赛。
(七)创新发展传统医药康养产业,支持民族经典药方研制生产,加快民族医疗器械工艺研发,建设民族医药街、民族医药治疗中心、康养医院、养生堂、药食同源体验馆、身心健康疗养室、道地药材种植养殖观赏园、民族药生产基地、养老医药健康旅游示范综合体、民族医药文化展览厅等。
(八)发展传统美食产业,重点发展酸辣食品产业,强化传统饮食礼仪文化,创意设计饮食仪式艺术美感,创立美食节日。
(九)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商城、超市、酒店、车站、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场所,推进城区歌舞交流角、民族健身操广场舞建设。
(十)深挖分析项目内容和形式,创意生产旅游市场需求的具象化实物化产品。
(十一)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科技融合发展,创新应用人工智能影音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九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定期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评估。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不定期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保护和传承工作存在问题的项目保护单位应督促其纠正、整改。
第四十一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或州直项目保护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核实,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擅自复制或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拒不履行项目保护单位工作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三条 对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四十四条 在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