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州直部门频道

您当前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5年 >>  2025年第一期 >>  州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31 11:44:15

黔东南府办函〔2024〕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

《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黔东南州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充分发挥乡土人才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黔文旅发〔202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评审认定公布的传承人。

第三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以“七个着力”要求,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黔东南州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一体推进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等建设,助推黔东南州非遗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持续感、参与感、获得感。

第五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坚定文化自信自强,做到守正创新,做到同具体实际、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传统文化与现代时尚相结合,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优秀传统文化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认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申报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核查、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原则上具有黔东南户籍的中国公民;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黔东南州的非黔东南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在黔东南州开展某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活动不少于十年,并熟练掌握该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谱系清晰。

(三)在所传承某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所属领域和流布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带动性和较大影响力。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熟练掌握世传口述经典文本,通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属的民族语言,在掌握该项目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创意作品。

传统技艺类、传统美术类、传统医药类和民俗类民族服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传统手艺要精湛超群,积极利用传承项目进行创业并带动一定的就业。

传统舞蹈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熟练掌握传统知识要领且技艺精湛,在掌握该项目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创意作品。

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具有主持或组织所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活动的能力和经历。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有一定的传习场所培养后继人才。

(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六)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是县(市)人民政府公布认定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州直项目保护单位可直接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申报。

长期从事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可申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长期在州外从事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活动,且在宣传推介成效上作出突出贡献的黔东南州籍人员,可申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  公民提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为州直属单位的,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九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不推荐为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

(二)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三)集体传承、大众实践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

(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五)原则上新评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足一年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过本县(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州文体广电旅游局。

第十一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规定,由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专家评审组按照申报类别,从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五名以上(含五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专家评审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形成初评人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对初评人选名单进行实地抽查并审议,形成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提出。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反馈情况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和复议,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人和存在异议的被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公布。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颁发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待遇

第十六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批认定不超过一百名。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且社会贡献突出、传承效果显著、示范带动明显、自愿放弃州级传习补助的优秀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在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推荐下向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申报。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申报情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需要,向州人民政府申请开展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传习活动经费补助制度,每人每年发放传习补助经费5000元人民币。

对已经列入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国家、省级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州级财政不再另外补助。

对书面自愿放弃州级传习补助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再享受每年的州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

对已经享受国家财政工资待遇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再享受每年的州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会同州财政局按程序做好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或受委托人申请,由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核实后,报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核准,可以保留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荣誉称号。

丧失传承能力的州级传承人,根据传承实践累计年限情况给予适当生活补助,计算时间为丧失传承能力时间和州级认定公布时间之差。达35年及以上的,每年全额享受州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作为生活补助费;达25年及以上不足35年的,每年享受州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的50%作为生活补助费;达15年以上不足25年的,每年享受州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的30%作为生活补助费;不足15年的,不再享受州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

二十条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每年走访慰问辖区内做出突出贡献或生活有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传承人座谈会。

第二十二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生前传承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备案。对享受州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的,全额发放去世当年的州级传习活动补助经费,次年起停止发放。

第五章  传承人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持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针对其所传承项目保护建议的权利;

(三)接受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的权利;

(四)按相关规定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活动相应补助经费的权利;

(五)利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服务社会、赋能社区、造福民众的权利;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聚焦主责主业优化项目定位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除项目传承固有特定惯习规定外,原则上完成相应门类项目的年度新增带徒数量:民间文学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至少新增带徒一名进行传技授艺;传统医药类项目传承人每人每三年带徒四名(每名学徒跟师学习时间必须连续满三年);传统美术类、传统技艺类和民俗类服饰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至少新增带徒三名进行传技授艺;传统音乐类、传统舞蹈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民俗类(除服饰)项目传承人,每人每年至少新增带徒五名进行传技授艺。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有与之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展示场所,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融入现代生活、弘扬时代价值;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积极转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富民产业;

(六)每年向项目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提交州级项目及其相关的文化空间传承保护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国籍与常住地变化等重大事项;

(七)接受项目保护单位和所在地的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动态管理

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鼓励支持参加学习、培训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已经被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直接纳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

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列明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应当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且根据条件建立健全相应档案管理体系。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制度,每年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等次,全额发放所享受的州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州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及州直项目保护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报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备案。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每年按门类项目和区域分布情况,以不低于20%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总数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原则上每五年完成一次全覆盖核查工作;在抽查核实中,发现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或州直项目保护单位不认真履职考核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考核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及州直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落实年初签订责任、平时监督、年中交流、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开展传承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扬并颁发年度优秀传承人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审核后,取消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部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州、县有关部门组织或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对外展览展示和宣传推介活动,应参照有关规定承担传承人的交通、食宿等方面费用。

第三十四条  州、县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承基地、工坊、工作室、实验室、展示馆、传习中心等,完善形成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研学等功能于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人才。

第三十五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妇联、州民宗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支持指导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积极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名工匠、名绣娘、民族刺绣艺术大师等荣誉称号,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定、医师资格等,增强传承人行业认可度、社会认同度。同时,结合部门实际,创新荣誉称号评比评定。

第三十六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相关政策,支持行业部门创新引进具有突出贡献并符合引进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到相应事业单位工作,发挥文化人才作用。

第三十七条  州教育局、州民宗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妇联、州卫生健康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技能艺能培训,不断提升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能力。

第三十八条  州教育局、州民宗委、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应当按规定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

三十九条  州民政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应当按规定支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业协会。

第四十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教育。

第四十一条  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民宗委等部门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质量、技术认定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申请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帮助。

第四十二条  州市场监管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民宗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妇联、州卫生健康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于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的,应当按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方面扶持。州残联应当对有身体障碍症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的,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十三条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州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宣传推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和州直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办法由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印发的《黔东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黔东南府办函〔2015〕220号)同时废止。

主 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联系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21号 | 联系方式:0855-8235320

ICP备案号:黔ICP备1600371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5226000038 | 招投标投诉电话:0855-8231392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045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