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医保局 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
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救助工作,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健康权益,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从2024年1月1日起,年度内动态新增的救助对象,其医疗救助待遇依申请可追溯享受。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2〕22号)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的,将其身份认定之前6个月(含)内发生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特殊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其身份类别对应的救助标准,依申请给予医疗救助。如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往前追溯救助更长时间的,由县(市)医保局经集体研究,报州医保局备案后实施,原则上追溯救助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身份认定前已按照其他身份获得医疗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二、调整和优化倾斜救助政策
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享受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若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出我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超出部分按照60%的报销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我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最新数据,以省级统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数据确定后的次月起即进行相应调整。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年度内新数据未确定前,继续沿用上一年度的执行标准。倾斜救助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东南州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