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函﹝2017﹞3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黔东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黔东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州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黔东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气象灾害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黔东南州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州应急指挥部
2.1.1.1组织体系
州人民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州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州气象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州气象局、州政府应急办、州政府新闻办、凯里军分区、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农委、州卫生计生委、州旅发委、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州商务局、州国土局、州林业局、州烟草局、州安监局、州水文局、州民航局、武警黔东南州支队、黔东南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凯里供电局、凯里车务段、电信黔东南州分公司、移动黔东南州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州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2.1.1.2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州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与相关地区跨区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的协调与联系;督促和检查各级各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1.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1)州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管理。
(2)州政府应急办:负责接收、汇总、研判、报告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有关信息。
(3)州政府新闻办: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4)凯里军分区:负责组织驻黔东南州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5)州发改委:负责重特大气象灾害灾后项目申报,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6)州工信委:负责督导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防御措施;负责协调做好抢险救灾区域通讯、电力保障工作。
(7)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州财政局:负责救灾及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9)州水务局:负责水利水电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提供水情、旱情、工情信息,组织、指导水利、农村水电工程安全运行和应急抢险工作,水利设施水毁修复。
(10)州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科普宣传工作。
(11)州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做好灾情核查和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12)州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
(13)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建设领域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4)州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公路、水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15)州农委: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16)州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17)州旅发委:负责组织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18)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19)州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准备,保障市场供应。
(20)州国土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工作职责,督促各防治责任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1)州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灾防救工作。
(22)州烟草局:负责组织烤烟生产企业、烟农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3)州安监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影响区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24)州水文局:负责江河流域防汛抗旱的水文信息监测,开展洪水分析预报工作。
(25)州民航局:负责做好民航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协调工作。
(26)武警黔东南州支队、黔东南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驻黔东南武警参加抢险救灾。
(27)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应急处置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28)凯里供电局:负责电力监管和电网调度运行,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29)凯里车务段:负责组织铁路系统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30)电信、移动、联通等黔东南州分公司:负责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州气象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2州气象应急办公室
2.1.2.1组织体系
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气象应急办公室”)设在州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气象局分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1.2.2工作职责
(1)负责向州人民政府、省气象局报告和向州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相关预报预警信息;
(2)与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3)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研究会商,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进行灾害影响评估,向州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协同应对方案和决策依据;
(4)完成州气象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州气象应急专家组
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组织成立州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家组(黔东南州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9.2)。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气象灾害风险或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风险分类
气象灾害风险包括因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天气气候影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健全气象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做好气象灾害风险信息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工作。
3.2.2风险预警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风险进行预警。根据不同类型气象灾害的特征、影响情况及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类型的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黔东南州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及防御指南见附件9.3)。由州、县气象台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发布。
州气象台: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暴雪等九类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气象台:发布暴雨、干旱、凝冻、冰雹、雷电、大风、大雾、寒潮、高温、暴雪等十类气象灾害预警。
3.2.3预警制作及审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州级气象灾害预警时,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2.3.1Ⅰ级(红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审批,州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签发,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3.2.3.2Ⅱ级(橙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审批,州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签发,报州政府应急办备案。
3.2.3.3Ⅲ级(黄色)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台负责人签发,并报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3.2.3.4Ⅳ级预警
由州气象台制作,州气象台负责人签发。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参照上述相应程序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3.2.4预警发布
州气象台按以下要求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2.4.1发布内容
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
3.2.4.2发布方式
职能部门:由黔东南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邮件、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及受影响区域各级政府应急责任人、基层信息员发送手机短信。紧急情况同时由气象部门电话报告受影响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及主要涉灾部门负责人。
社会公众:由黔东南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互联网、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户外媒体、移动信息终端等向社会公众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针对受影响区域启动手机短信,分区全网发布或小区广播。
3.2.4.3发布时效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通信运营企业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对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对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县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3.3预警响应
3.3.1响应措施
3.3.1.1Ⅰ级(红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密向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组织危险地带群众转移安置。调集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进入受灾地区开展抢险救灾。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加强群防群测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影响程度,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人员伤亡。
3.3.1.2Ⅱ级(橙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发布。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物资和相关设备,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受影响区域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必要时采取停业、停课、停产、停运等措施,紧急转移疏散群众,避免人员伤亡。
3.3.1.3Ⅲ级(黄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加强灾害隐患点及灾害易发区群防群测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1.4Ⅳ级(蓝色)预警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高音喇叭,以及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和动员公众主动采取防护措施。
3.3.2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当气象灾害趋势减弱或判断已不可能发生灾害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对州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Ⅳ级(蓝色)、Ⅲ级预警(黄色)由州气象台负责人批准后解除;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解除,由黔东南州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解除信息(黔东南州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4)。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当预报或监测到有气象灾害风险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明确固定的气象灾害信息收集联系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1.2报告时限
当预计可能发生各类级别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当已经发生各类级别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1.3报告内容
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气象灾害事发现场,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安全转移危险地带人员;调集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投入救灾工作;组织公安、交通、路政等部门对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管控,确保交通组织有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快速运达;明确临时安置点和集结地,加强灾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处置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
5应对处置
5.1分级响应
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设定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黔东南州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见附件9.5)。
5.2启动程序
5.2.1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
当预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级别气象灾害时,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应急办公室报告,由省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2.2较大(III级)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时,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确认、评估,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较大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州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备案。
5.2.3一般(IV级)
预计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气象灾害时,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评估,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一般等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由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启动命令通知,并报州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根据防灾减灾需要,确有必要启动州级一般等级应急响应时,由州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州气象局局长)签署启动应急响应命令,并报告州人民政府备案。
5.3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气象应急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州气象应急专家,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4应急措施
5.4.1特别重大(I级)与重大(II级)
(1) 州气象局立即向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并请求省气象局支持。
(2) 州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加密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省气象应急办公室、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州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 州气象应急办公室立即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组织现场气象服务,为现场指挥部、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4) 事发地县(市)气象局在省、州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县(市)人民政府,通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5.4.2较大(III级)与一般(IV级)
(1) 事发地县(市)气象局在2小时内向州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情况。
(2) 州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强灾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指导,及时向灾区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通报本级气象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3) 州气象局派出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工作。
(4) 事发地县(市)气象局在州气象局指导下,开展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及县(市)人民政府,通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5.5终止程序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气象灾害的灾情或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灾害性天气结束,相关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灾害性天气已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5.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较大(Ⅲ级)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经州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终止,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气象灾害影响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州级一般等级应急响应时,经州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州气象局局长)批准终止,由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发出通知终止应急响应。
5.5.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气象部门应继续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5.6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地区进行科学分析评估;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有关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灾害引起的矛盾纠纷,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7处置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50个工作日内报省气象应急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备案。
Ⅳ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报告;系统回顾总结在应对气象灾害中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形成案例;报告和案例在50个工作日内报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应急备案。
5.8处置奖惩
在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对防止或避免气象灾害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调查处理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县级气象应急办公室应当对一般气象灾害事件组织调查。调查处理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等级、致灾气象要素与历史对比情况,以及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气象工作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队伍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气象应急服务准确、及时、高效;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驻黔东南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及基层信息员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灾害预防与救灾演练,提高灾害预防与救灾能力。
7.2物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储备用于灾害监测、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3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气象防灾减灾资金,加强应急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7.4其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终端建设,保证预警信息及时有效传播。建立健全各级应急责任人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确保预警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7.5科普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出版广电、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微博、微信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对能力。
7.6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编制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5月24日印发的《黔东南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黔东南府办发﹝2012﹞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9附件
9.1黔东南州气象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9.2黔东南州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9.3黔东南州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及防御指南
9.4黔东南州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响应流程图
9.5黔东南州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