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函﹝2017﹞2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之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按照“9·26”国务院督查组的工作指示和冯仕文州长在“9·23”全州安全生产(扩大)会议上的工作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特对全州各级各部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对全州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各级政府监督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二)行业、部门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负责对由政府明确下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实名制监督管理,对明确列管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社会单位,个体工商户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四)公安派出所监督职责:负责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列管重点单位(包括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负责对辖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负责所在街道及辖区的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对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沿街小商店、小门面等“九小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及村(居)民住宅楼、院落等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弱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日常用火、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二、明确消防监督管理内容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每年对列管重点单位实施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工作。
(二)各行业、部门负责定期对所属行业、部门及监管对象的实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责令其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三)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基本灭火器材;
2.是否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日常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存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5.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是否存在违规用火、超负荷用电问题;
7.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内容。
三、建立畅通的消防监督机制
(一)建立消防工作移交机制。一是各行业、部门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等消防安全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处理。二是公安派出所发现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等违法行为应当书面移交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三是公安派出所发现辖区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火灾单位或区域性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督办整改。
(二)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一是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限,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二是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举报、投诉派出所辖区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社区、村(居)民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其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移交属地县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处理;三是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鼓励群众通过举报热线举报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建立协助配合执法机制。各行业、部门,社区、村(居)委员会对所属行业、部门或管辖单位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在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机构后,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单位或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确保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四、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一)落实党委、政府的消防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狠抓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确保州对县(市),县(市)对乡(镇)、乡(镇)与村(居)委消防工作督导责任的三个100%的落实。要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市政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责任。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明确建设、管理和训练责任主体,切实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战斗力;督促基层落实“十户联防”和“包保到户”的工作措施,确保基层消防监管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落实行业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行业消防安全;
2.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优抚医院、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公司提交的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的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工作;
6.文化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7.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及其消防安全条件,负责有关设备、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监管;
11.综治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范畴,切实加大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12.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启用住房维修基金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13.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14.体育管理、旅游、宗教事务、粮食、文物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宗教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通过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四)落实公安机关的消防执法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对辖区的“不放心”的单位、场所和存在的突出安全隐患,开展针对性的专项联合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落实基层组织的消防检查责任。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沿街的小门面、小商店等九小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监管无盲区。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学习,确保传达到每一名干部和基层办事人员,各社区、村(居)委会要深入领会,掌握职责工作内容,落实消防职责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确保辖区火灾形势稳定。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行业、部门要以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为载体,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寨为单元,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到个人,对网格内单位、场所、村(居)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部门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或监管不到位,导致列管重点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据《关于严肃公安派出所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黔东南公通〔2015〕26号)文件要求,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