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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1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1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6-05 17:31

州教育局:

尹长琼委员提出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备案制教师”制度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备案制教师在职称评定、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进修培训、学术地位、薪酬待遇等方面与本单位编制内教师同等对待,其薪酬待遇调整按事业三位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的建议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14号)文件精神,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编在职在岗,且从事中小学教学教研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教师岗位设置聘用管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学校(单位)补充教师、进行教师岗位等级变动(晋升)需在有空岗的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时(有关政策规定的除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严禁无岗进人和超岗聘用(任)。对于备案教师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问题,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待上级政策出台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目前,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备案制教师”相关政策,并且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办发电〔2016〕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各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绩效工资制度规定,加强内部考核管理,合理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不得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设立加班补贴等其他津贴补贴,不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定数额以外超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各级各部门在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福利中,要做到有政策规定的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没有政策规定的不得巧立名目或变相操作,坚决防止‘打擦边球’行为。”所以,人社部门尚无依据和权限制定“备案制教师”薪酬待遇政策。

二、关于“备案制教师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在聘用期内由聘用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规定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其工资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议

备案制教师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备案制教师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规定,备案制教师参加基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企业年金办法执行。因此聘用备案制教师的单位可以参照企业年金办法建立年金,更好地保障备案制教师退休后的生活。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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