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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2-3100869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8-06 11:19

黔东南府办函〔2022〕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东南州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黔东南州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土地要素保障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部占补平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规模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以下简称指标统筹),是指各县(市)实施《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补充耕地指标缺口,经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由州级统筹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四条  州建立州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库,储备指标统筹解决辖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建设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缺口问题。全州按照“一个口子进出”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指标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指标缺口的,所缺指标可申请州级统筹;对跨州域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州级统筹后仍然存在缺口的,所缺指标可申请省级统筹。

第六条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州级统筹资格审核,确定州级统筹规模及指标划转并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为加强州级统筹调控能力,在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入库时将10%纳入州级统筹指标库,其权属归州级所有。各县(市)指标库剩余指标和新生产入库指标全部纳入州级统筹指标库管理,不改变指标权属(即为县级所有),重点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纳入州级统筹管理指标的县(市),在落实本县域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指标时,可向州级申请使用本县(市)指标,不足部分按照州级统筹标准进行有偿调剂。

第八条  州级统筹指标州内流转程序:

(一)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州自然资源局提出州级统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补充耕地指标数量、申请州级统筹规模等。

(二)审核。州自然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州级统筹库情况提出州级统筹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同意。

(三)缴费。同意州级统筹的,申请人组织缴费,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统筹资金缴入提供指标的县级财政或州级财政。

(四)划转。申请人缴清费用后,州自然资源局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申请人指定的指标库。

第九条  州级统筹指标州外流转程序:

(一)协商。由指标需求方或其委托人与州自然资源局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协商。协商内容包括:流转指标规模、单价、总价等。

(二)审批。州自然资源局对协商内容提出州级统筹指标流转意见,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是否同意流转。

(三)缴费。同意州级统筹指标州外流转的,指标需求方或其委托人组织缴费,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统筹资金缴入提供指标的县级财政或州级财政。

(四)划转。缴清费用后,州自然资源局向省级申请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指标需求方或其委托人指定的指标库。

第十条  州级统筹标准:

(一)州内流转按照《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即:基准价每亩4万元(其中水田每亩8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8万元。

(二)州外流转按照市场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权属归州级所有的指标,流转收益由州级统一安排用于县级实施补充耕地及后续管护、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以及跨区域补充州级统筹指标库,保障州内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缺口指标等方面。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严格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足额安排新增耕地管护费用,确保补充耕地指标数量真实、质量可靠。指标统筹不改变新增耕地的后续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指标统筹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实施补充耕地及后续管护、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方面。

第十四条  州自然资源局根据省级、州级统筹实施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耕地统筹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省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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