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州直部门频道

索引号 000014349/2021-4164166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4 15:45

黔东南府办函〔2021〕58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23 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抵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志愿消防队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建设”的原则,按照“有人员、有器材、有管理、有战斗力”的标准健全农村志愿消防队伍,确保农村村寨发生火灾能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城乡企事业各类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农村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由村(居)两委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县级消防救援大队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农村志愿消防队员优先从长期在本地区生活居住的、年满 18 周岁不大于 55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志愿投身消防公益事业的村民中选拔,定期接受训练考核,保持队伍的年轻化和较强的灭火实战能力。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单实行村级公示、乡镇备案、县级建立台账,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半年向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本县(市)农村志愿消防队伍人员名单台账及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志愿消防队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器材装备室,条件受限可结合村委会办公场所进行设置。农村志愿消防队办公场所应设置门牌,规格为长 100 厘米,宽 20 厘米,白底黑字标准宋体或黑体,纵向悬挂,称谓统一为“××乡(镇)××村(寨)志愿消防队”,一律悬挂在办公场所距地面 40 厘米处,同时相关制度牌要同步上墙悬挂。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农村志愿消防队应设队长1 名,一般情况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设副队长 1 名,可由安监员或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消防协管员、护林员、村级警务助理等岗位人员作为农村志愿消防队的骨干力量,可承担队伍内部管理和组织训练等工作。

第八条 200 户以上木质连片村寨按照不少于 20 人配备志愿消防队员,设置器材存放点不少于 4 个,至少配备消防机动泵4 台(已建常高压管网的至少配备消防机动泵 2 台)、破拆工具3 套(每套含板斧 2 把,火钩 4 根,拉绳 2 根,机动链锯 2 台)、水枪 4 支、水带 320 米、个人防护装备 10 套。

第九条 100 户-199 户木质连片村寨按照不少于 15 人配备志愿消防队员,设置器材存放点不少于 3 个,至少配备消防机动泵 3 台(已建常高压管网的村寨至少配备消防机动泵 2 台)、破拆工具 3 套、水枪 3 支、水带 200 米、个人防护装备 5 套。

第十条 50 户-99 户木质连片村寨按照不少于 10 人配备志愿消防队员,设置器材存放点不少于 2 个,至少配备消防机动泵2 台(已建常高压管网的至少配备消防机动泵 1 台)、破拆工具2 套、水枪 2 支、水带 160 米、个人防护装备 5 套。

第十一条 50 户以下木质连片村寨按照不少于 10 人配备志愿消防队员,设置器材存放点不少于 1 个,至少配备消防机动泵1 台、破拆工具 1 套、水枪 2 支、水带 100 米、个人防护装备 5套。

第三章 执勤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对辖区农村志愿消防队实行统一调度,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并通过接警电话、微信视频、实地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志愿消防队伍不定时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适时根据志愿消防队员在位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对外出打工人员及时进行轮换,确保队员在岗在位;指导农村志愿消防队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将志愿队员进行合理编组,落实村干带头值班制度,保障每班至少有 2 名队员在办公场所值班,其他队员在家庭或周边区域备勤。农村志愿消— 5 —防队要明确通讯方式,确保信息畅通。值班人员接警后应当迅速携带灭火救援装备出动,并以电话、广播或鸣锣喊寨等形式及时通知其他人员赶赴现场。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开展农村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农村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和维护保养台账,明确专人保管和记录;每周对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开展 1 次以上巡查维护,冬春季每日要对手抬机动泵、机动链锯等设施器材进行维护检查,确保设施器材正常有效运转;每月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缮,不能及时修缮的,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辖区村寨志愿消防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比武竞赛。县(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半年对一、二类重点村寨志愿消防队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演练,要采取当面指导、跟班培训等形式为每支志愿消防队至少培养 2 名骨干队员。鼓励志愿消防队员参加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考试。乡(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对普通村寨志愿消防队伍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演练。村寨志愿消防队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救援预案,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集中训练演练,每季度组织村民开展一次全面演练。农村火灾高发期(每年 10 月至次年 3 月)及重要节假日适时开展全民培训演练。

第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志愿消防队纳入消防救援队伍指挥调度体系,定期进行调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应急值守台、POC 公网对讲机、互联网摄像头,实现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互联互通。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明确通讯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 检查宣传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其管辖农村志愿消防队强化木质结构房屋、村级企业、农家乐、民宿、家庭作坊等单位场所的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做好复查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坚决预防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两委要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为目标,组织农村志愿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孤寡老人、留守妇女、残疾人、“1+N”“2+N”等重点人群开展重点检查和宣传,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广泛深入的向群众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章 制度保障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农村志愿消防队队员登记注册、集中备案、服务记录和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常态化组织农村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训练,积极参加本地区、本系统消防技能比赛,并将训练、考核、比赛成绩与志愿消防队员的表彰奖励相结合。对在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实施奖励;对工作不履职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开除。

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将农村志愿消防队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增加经费投入,同时对农村志愿消防队日常训练及火灾扑救造成的装备物资损耗应及时补充。

第二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注册备案并公示的农村志愿消防队队员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志愿消防队员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1+N”是指 1 个留守妇女带“N”个留守儿童家庭,“2+N”是指 2 个留守老人带“N”个留守儿童家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主 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联系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21号 | 联系方式:0855-8235320

ICP备案号:黔ICP备1600371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5226000038 | 招投标投诉电话:0855-8231392

贵公网安备:52260102556045

推荐使用1920*1080分辨率,谷歌、火狐、360极速、IE9+以上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