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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2491407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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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8 15:40

黔东南府办函〔2021〕29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黔东南州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5 日


黔东南州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队伍建设,筑牢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村医队伍建设,构建以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和村医配置管理、业务管理、药械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五统一”为重点的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实现“乡活村稳、以乡带村、以村促乡、乡村一体、整体发展”的目标,切实提高村卫生室管理水平,充分调动村医的工作积极性,稳定村医队伍,推动全州基层卫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到2025 年,全州 95%以上村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推进村医向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转变,基本建成素质高、适应需要的村医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

(一)统一规范村卫生室设置和村医配置管理

1.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各县(市)要科学设置村卫生室,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外,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服务人口数量、村覆盖面积、人群居住密度等实际情况合理增减村卫生室。(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合理配置村医。各县(市)要严格把关村医的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算需求以及购买服务收入留得住村医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村村医岗位数。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至少有 1 名合格的村医,常住人口 1000 人以内的配备 1 名村医,每增加 1000 人可增配 1 名村医;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的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统筹承担。各县(市)可探索按辖区人口总量来配置村医,根据核定的村医岗位数,实行“双向选择”,即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聘任条件、统一发布招聘计划、统一考试、统一录取,打破地域限制,解决村卫生室之间人员分布不均、发展不均衡和村医常年固地“蹲守”的问题。对取得执业资格且年度考核优秀的村医鼓励到乡镇卫生院帮助工作,鼓励乡镇卫生院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服务,引导订单定向专科医学规培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同时,鼓励社会大专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村医岗位竞聘。(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3.建立完善村医准入、退出机制。

(1)村医准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村医准入机制。在职村医必须具备中专医学专业学历或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并经考核合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全日制中等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医学类,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注册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尚未配备村医的村卫生室,暂时由乡镇卫生院派驻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派驻人员要具有相应执业资格,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要服务满 1 年,在晋升职称时优先考虑,如是临聘人员可享受村医待遇。(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村医退出。各县(市)要建立完善村医退出机制,原则上达到退休年龄的村医,村卫生室不再继续聘用执业。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定期组织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村医,在 6 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村医,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注销其执业资格。对发现村卫生室推诿病人、未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未按照医保政策为参保就医群众提供服务、有负面引导参保群众就诊、不开展报销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县级医保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村医执业资格,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加强派驻村医的监管,对有群众投诉或上级督查通报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在编在岗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临聘人员扣减工资补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并追究乡镇卫生院院长、分管副院长的责任。(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统一规范村卫生室业务管理。各县(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村卫生室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管;要制定村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各县(市)要严格执行村卫生室静脉给药服务标准相关规定,村卫生室确需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需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经过培训、笔试、操作测试及现场审验合格后方能开展静脉给药业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依法打击村医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统一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村卫生室固定资产包括所有政府投入建设的房屋、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村卫生室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更新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管理。各县(市)要督促乡镇卫生院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管制度,定期清理盘点、保养,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村卫生室成本核算,杜绝无故人为损坏,对无故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由村医照价赔偿。对责任不清、资产不明的要尽快划定清楚,统一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统一规范药品安全管理。各县(市)要强化合理用药及药品安全管理,督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计划,统一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严禁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加价销售。(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统一规范绩效考核。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每年度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借鉴《麻江县乡村医生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做到任务明确、指标量化。严格执行每季度对村卫生室至少开展一次督导、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的制度。督导、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参加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将村医的收入补助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并纳入村医再注册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有效保障村医待遇

(一)政府政策性补助。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省、州给予适当补助,主要包括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各县(市)要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 号)文件,可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政府定额补助、年终考核奖励,并将政府政策性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给村医。各县(市)要视财力情况,合理解决村卫生室信息、水电、打印等工作运行经费;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和服务人口低于 600 人的村医,县级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原则落实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40%左右补助给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服务能力和条件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县级财政备案后,可委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群众提供服务,村卫生室补助相应核减。(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其他。对村医提供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继续按照省、州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按医保政策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村医相关政策

(一)积极探索“县管乡聘村用”村医管理模式。各县(市)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行动计划(2019—2022 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 号)要求,积极探索将已获得执业资格的村医纳入县域医共体编制(备案制管理);积极探索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模式,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临聘人员,落实“县管乡聘村用”。(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村医养老政策。各县(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继续为村医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医疗责任险,确保在职村医养老保险全覆盖。(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激励机制。各县(市)要建立对村医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的激励补助制度,参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12 号)精神,对村医通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考试的人员分别给予 5000 元、3000 元补助,由县(市)财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事业发展基金承担。积极动员村医参加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考前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过关率。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逐步推进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积极探索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激励机制,切实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村医培养力度

(一)加强继续教育。切实加强村医教育和培养工作,积极开展村医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提升工程,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村医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深入推进指导帮带工作。村医每季度到乡镇卫生院开展临床实践,或由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村卫生室坐诊,开展临床带教指导,也可组织村医与卫生院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医生结成“师徒关系”或“帮扶对子”,建立紧密的帮带关系。通过多种形式的指导帮带,切实帮助村医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方案出台 1 个月内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报州卫生健康局备案。(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资金投入。州级财政积极探索村医定额补助州级配套资金“直达资金”管理模式;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村医队伍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工资统发系统,确保每月足额发放。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相关经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拨付村医医保经费,不得拖欠。(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长效督查机制。州卫生健康局、州财政局要建立村医待遇及补助长效督查机制,定期组织联合督查,确保村医待遇政府定额补助、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经费和医保服务费划拨到位并足额兑现给村医。对未足额匹配定额补助资金,截留、套取、挤占、挪用村医定额补助资金,以及不按照标准、不及时发放村医各项购买性服务补助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明确整改时限。州委督查督办局要适时开展村医补助督查督办工作,对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市)报请州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落实村医待遇及兑现购买性服务补助作为重大事项督查重点,层层建立动态督查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定期自查自纠,确保各项村医待遇及补助按时足额兑现给村医。(牵头单位:州委督查督办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本方案由州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从 2021 年 9 月 1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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