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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507480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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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7-05 23:50

(该文件已于2023年2月6日宣布废止)

黔东南府办函〔2019〕84号

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州各类城镇燃气事故,提高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黔东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发生的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1.3.1燃气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事故。

1.3.2因自然灾害导致燃气气源运输中断、燃气设施受灾、受损。

1.3.3燃气输配气管网系统干管断裂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1.3.4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

1.3.5恐怖活动导致燃气设施损坏,燃气供应中断。

1.4 事故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州城镇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城镇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加强监测、预测、预警和应对准备工作,坚持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城镇燃气事故应对体系,集中高效地处置燃气安全突发事件。

1.5.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的作用,提高应对城镇燃气事故的指挥能力、处置水平和科技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强化企业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州人民政府设立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政府新闻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水务局、州人防办、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商务局、州气象局、州民政局、凯里供电局、武警黔东南支队、移动黔东南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分公司、电信黔东南分公司、燃气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修订)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城镇燃气应急预警机制,部署全州城镇燃气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挥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2)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州委、州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有关燃气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3)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4)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1.2州指挥部办公室。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市)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监督指导州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向州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会同州政府新闻办组织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2.1.3州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相关的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等工作;协调和指导事发地燃气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应急处置。

州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网络舆情巡查等工作,视情况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

州应急局:负责或者参与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指挥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政府新闻办:协助做好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联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调度、协调上游供气企业的天然气供应,以及燃气销售价格的监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发改部门对天然气调度和供应的组织,协调通信部门(移动黔东南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分公司、电信黔东南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州卫生健康局: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视情况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州水务局: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供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州人防办:协助事故现场涉及人防工程的应急处置,视情况启动人防音响警报等设施预警。负责燃气事故对人防工程受损情况进行相关评估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

州市场监管局: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的组织协调。

州气象局:负责对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州民政局:负责因事故灾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移动黔东南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分公司、电信黔东南分公司: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凯里供电局:对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或者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武警黔东南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燃气应急抢险,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燃气企业: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及燃气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识别,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完善与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安全协作机制和处置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事发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域范围内城镇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2.1.4州城镇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由应急处置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等应急工作组组成,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组成部门分管负责人或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担任。现场指挥部对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各工作组进行统一调度。

应急处置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或增援,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组成。

综合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专业处置装备、物资调度、交通运输、应急通讯等综合保障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组成。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伤员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治,由州卫生健康局和现场指挥部指定的相关部门组成。

新闻宣传组:负责协助事发县(市)和相关部门及时发布信息。由州政府新闻办负责。

安全稳定组:负责事故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疏导或管制和网络舆情巡查等,协助开展人员救助和相关善后工作。由州公安局和现场指挥部指定的相关部门组成。

2.1.5城镇燃气事故专家组。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型和工作需要,从省、州应急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城镇燃气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日常监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设施动态化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

3.2 预警级别

按照城镇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燃气设施受损,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以上的。

3.2.2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燃气设施受损,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以上的。

3.2.3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燃气设施受损严重,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以上的。

3.2.4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燃气设施受损特别严重,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供应中断48小时以上的。

3.3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危急程度和需要作出调整。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3.4.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3.4.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按照规定动员武警协助应急抢险。

3.4.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3.4.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3.4.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3.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原则,由事发地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控制事态发展,做好恢复重建等方面工作。

4.1.2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急事故,可越级上报。

4.1.3报告时限

(1)城镇燃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2)城镇燃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事故一经确认,事发地燃气管理部门必须15分钟内分别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应急事故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以上应急事故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3)发生城镇燃气一般事故的单位及事发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

4.2 报告原则

4.2.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2.2 准确。报告的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4.2.3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城镇燃气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发生应急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制气设备、储气罐数量、储量;

(3)城镇燃气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燃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8)其他需要申报的有关事项。

4.3 分级响应

4.3.1本州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详见附件1)。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2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县(市)政府和街道、镇(乡)、燃气管理、公安、燃气企业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3.3较大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州级成立州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州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事发地所在县(市)政府和街道、镇(乡)、燃气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等单位立即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4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州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并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4 应急处置

4.4.1发生一般城镇燃气事故时,事发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至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现场人员疏散,抢救受伤人员,转移可能受到伤害的群众。

(3)加强突发燃气事故的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事态趋势。

(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4.2发生较大以上城镇燃气事故时。除采取“4.4.1”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成立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组人员的州突发燃气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县(市)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应对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增援,并积极配合省派出的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发生重大以上城镇燃气事故时。除采取“4.4.1、4.4.2”所述措施外,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5 人员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落实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严格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事态扩大。

4.6 信息发布

4.6.1一般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6.2较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州政府新闻办负责,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提供发布口径。

4.6.3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州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4.7 应急终止

应急结束后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有关应急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县(市)政府和燃气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维护稳定等善后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所在县(市)政府、燃气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和专家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核实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强化燃气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抢险设备,积极开展燃气事故应急演练。

6.2 交通运输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3 装备物资保障

进一步加强燃气事故专业处置装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完善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6.4 通信保障

由各基础通讯运营企业为处置燃气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5 培训演练

各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参与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6.6宣传教育

各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要负责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燃气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燃气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一)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二)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供应中断48小时以上,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四)10万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

二、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以上,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

三、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以上,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

四、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供应中断24小时,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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