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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医保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州医保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2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督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三条 | 州医保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