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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0-4739476 信息分类 科技创新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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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黔东南小香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

黔东南小香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3-20 1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黔东南小香鸡,规范黔东南小香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及黔东南小香鸡生产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经营秩序,保证黔东南小香鸡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黔东南州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黔东南小香鸡”是指在在黔东南州境内保护区范围(国家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85号公告)内养殖,产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技术控制技术规范  黔东南小香鸡》及黔东南州地方标准《黔东南小香鸡 质量控制标准》要求的的地方特色鸡种。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任何从事黔东南小香鸡生产(加工、分装)、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委托本行政区域内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经营黔东南小香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黔东南小香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黔东南州所辖行政区域,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7′20″-109°35′24″,北纬25°19′20″-27°31′40″。

第五条 各县市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六条  黔东南州科技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持黔东南小香鸡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黔东南小香鸡的单位,借助物联网开展溯源防伪。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成立黔东南小香鸡地理标志产品专门管理机构,设在黔东南州科技开发中心,负责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措施,经州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对黔东南小香鸡的信息进行数据采集、汇总和综合分析,修订标准,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关建议。

(三)对黔东南小香鸡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负责黔东南小香鸡生产企业申证、换证的审验、核查工作,对地理标志产品黔东南小香鸡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对企业间委托生产加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以地标为主要内容的溯源防伪标识的印制和使用。

(六)受理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和审核。

(七)规范、指导黔东南范围内黔东南小香鸡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

(八)为域内黔东南小香鸡生产、销售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八条 获得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的单位,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黔东南小香鸡生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九条 黔东南小香鸡产区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相关标准养殖,并建立黔东南小香鸡生产、销售台帐和养殖记录(以企业为单位)。

第十条 黔东南小香鸡生产加工单位收购黔东南小香鸡时,应建立相应原料收购和销售统计台账,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生产,同时必须具备与生产能力相符合的车间、仓库、场地等,并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检验设施。

第十一条 黔东南小香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定期向黔东南州科技开发中心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并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黔东南小香鸡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十二条 引导、鼓励生产加工地理标志产品黔东南小香鸡的企业进行绿色、有机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

第十三条 由具有资质质量检验机构,对使用黔东南小香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所生产的黔东南小香鸡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黔东南科技开发中心对黔东南小香鸡生产、销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的企业,不得伪造和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第十六条 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黔东南小香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条本办法由黔东南州科技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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