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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讯录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603349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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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凯里军分区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措施》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凯里军分区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9 15:37

黔东南府发〔2025〕7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武装部:

现将《黔东南州贯彻落实<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贯彻落实《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措施

为推动《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贯彻落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保障对象。本《措施》适用于黔东南州民兵及编组民兵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荣誉激励。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参加民兵整组、军事训练、比武竞赛及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对受到通报表彰的编兵单位和民兵分别发放“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和“优秀民兵”证书,军地有关部门可在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凯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三、典型宣扬。州县两级军地有关部门深入挖掘培塑民兵工作先进典型,依托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新媒体客户端等开设民兵专题专栏,推出系列融媒体产品,广泛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宣传民兵工作和民兵先进典型。结合地方修史纂志和军事历史展陈建设,挖掘搜集民兵红色史料,专设民兵荣誉板块,教育引导广大民兵传承红色基因、发扬优良传统、自觉扛起新时代使命任务。将民兵地位作用、建设运用、有关政策法规等知识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构建全社会认同民兵、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良好格局。将荣获个人二等功、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和单位名录载入地方志和军事志。(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史志办,责任单位:凯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四、基本权益保障。州县两级军地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民兵权益保障工作:

(一)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应急应战任务期间,由军事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发放训练参勤补助,并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短期意外保险等待遇保障。新域新质民兵训练参勤补助发放标准,由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参照辖区相关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各县人民武装部)

(二)基干民兵干部由军事机关发放履职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三)参与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鼓励支持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相关活动,期间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保障,不得因履行民兵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武装部、各编兵单位)

(四)基干民兵配发民兵服装,在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编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活动时穿着。民兵服装由军分区、县级人武部或基层武装部集中保管、统一发放、用后回收。(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五)民兵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发生伤病的,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救治;因执行任务致残或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州退役军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民兵执行军事任务和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局、各县〔市〕人民武装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基干民兵优先服务。军事机关为基干民兵统一制作发放《贵州省基干民兵证》,在州内凭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牵头单位:州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在公路客运站和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及乘车乘机等服务;(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在中国移动黔东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黔东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黔东南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营业厅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牵头单位:州大数据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五)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服务网点,享受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业务等服务;(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

(六)倡导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基干民兵提供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牵头单位:州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

上述单位应在相关场所、站点、窗口设置“贵州省基干民兵优先”的明显标识。

六、基干民兵优待优惠。基干民兵凭《贵州省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待优惠:

(一)享受州内国有3A级以下景区门票免票,国有3A级(含)以上景区门票半价优惠,鼓励免门票(不包括温泉景区、景区内特许经营项目和特许经营性景区);倡导其他景区参照实施优惠。(牵头单位: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各景区)

(二)在州域范围内乘坐财政补贴补偿的城市公共汽车(城际交通、定制公交除外),享受半价优惠。(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企业)

(三)在中国移动黔东南分公司、中国联通黔东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黔东南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业务范围内享受专属资费优惠。(牵头单位:州大数据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相关企业)

(四)基干民兵集体(不少于20人)参观国家文物局注册备案的州域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览馆等各类场馆时,有条件的场馆可提供免费讲解服务。(牵头单位: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场馆)

(五)受到县(团)级以上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民兵,由有关部门发放《贵州省国防动员先进个人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通信资费、加油、个人信贷等优惠优待措施(优惠优待措施在新政策出台前,按《关于对年度国防动员先进个人实施优待的通知》(动〔2021〕33号)执行);享受州内国有A级(含)以上景区门票免票(不包括温泉景区、景区内特许经营项目和特许经营性景区);本人及子女如体检政考合格、学历达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动员处,责任单位:州国动办、州大数据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相关企业)

七、编兵单位优待和扶持政策。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待和扶持政策:

(一)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集中军事训练、演训活动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同级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二)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事业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对民兵工作经费进行补助;(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保障处,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三)企业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四)连续两年被评为县级以上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按照《贵州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该单位建设项目属于《贵州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根据军事需求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功能的,可列入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并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用地、规划、融资、建设等方面依规予以优先安排、足额保障(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国动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武装部);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实行“银税互动”,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无抵押、无担保金融信贷服务(牵头单位:州税务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相关商业银行);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相关单位负责人(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州人大办、州政协办、凯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八、证件使用管理。《贵州省基干民兵证》是验证民兵身份和实施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各级军事机关应加强使用管理。

(一)《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由省军区统一制作,军分区和县级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属基干民兵的证件发放、审验、更换工作。(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二)《贵州省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通常为7月份,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三)持证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或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取消其基干民兵资格,收回《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凯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四)《贵州省基干民兵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伪造、骗取《贵州省基干民兵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凯里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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