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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1647126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发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03 11:24

黔东南府发〔202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属机构:

现将《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24年1129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4〕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

二、明确建设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负责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事项。税务部门和商务、海关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一)属于全国重点镇的乡镇应建设一级乡镇专职队。

(二)按照“建强边远、建强重点”的原则,辖区内有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重点旅游乡镇、大型工业园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历史文化名村、高速公路出入口等所在地乡镇,以及“一路三线五区”沿线、州界沿线乡镇可在二级乡镇专职队基础上适当提级建设。

(三)其他乡镇(街道)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队。

(四)因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导致乡镇(街道)属性发生改变的,所辖专职队对应提档升级。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分别经州、县(市)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四、明确员额配置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配计划,由州、县(市)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分别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员额编配计划无变化的,沿用上一年度计划数;人员有增减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1.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全州各在编执勤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10人/站的标准进行编配;(2)开发区金源东大道消防救援站、凯里市金山大道消防救援站、凯里市腾飞路消防救援站、镇远县民生街消防救援站、黎平县城北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20人/站的标准进行编配;(3)黔东南州消防训练基地战勤保障分队按照不少于20人的标准进行编配;(4)新组建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复的编配数为准,经州、县(市)消防救援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5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2)雷山县西江镇按照45人,黎平县肇兴镇、天柱县工业园区等按照20人的标准进行编配;(3)凯里、锦屏、黎平、榕江、从江等县(市)部分乡镇,以属地政府批复确定的人员编配数为准;(4)新组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1.支队本级政府专职消防文员。(1)支队全媒体中心专职宣传员按不高于3人编配;(2)支队集中核算中心专职对下会计按照不高于7人编配;(3)支队通信保障分队专职信通文员按照不高于6人编配;(4)其他负责协助指挥调度、监督执法、教育培训、党建政工等综合类文员按不高于13人编配。

2.大队政府专职消防文员。(1)按照不高于10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2)各地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由县(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规范人员录用

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县(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一)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4.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限招男性,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性别不限,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5.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专业特长、消防救援队伍急需专业人才,经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

6.身体和心理健康。经入职体检各项身体、心理指标合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招录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3.被拘役、拘留的;

4.有吸毒史、酒驾史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六、落实保障政策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二)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为准)。

1.工资构成。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具体标准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202031号实施。

2.试用期工资。新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具体标准由负责招录和使用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明确。试用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级别执行相应工资档次标准。

3.保险缴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优抚优待。试用期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优待政策;入职满1年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受疗养、学历提升、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人员离职后所享受待遇予以取消。

(四)组织建设。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其人员纳入消防救援机构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纳入乡镇(街道)党团和工会组织,按规定接收党(团)组织关系。对入职满1年且政治坚定、表现突出的,各级应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发展吸收进入党(团)组织。

(五)表彰奖励。各地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入职满1年的人员纳入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活动安保、灭火救援现场或大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休假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带薪年假以及婚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丧假等。

(七)退出与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实行严格考核,按编制员额、实际需要进行合同续签。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期间考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其工作时间计入消防员工作年限;考取公务员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安排培训后转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政府专职消防员辞职、辞退、退出、退休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相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

(一)试用及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扎实推进落实。各县(市)细化方案于1个月内报州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强化部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州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专人、细化措施,做好州级工作落实和下级督促指导,确保州、县(市)一体化推进。

(三)严格督导考评,提升工作质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并通过政务督查、综合考评等形式督促落实。考核督导结果作为相关部门评优评先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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