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扩大民营经济在各行业和产业的投资份额,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号)以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黔东南实际,现就黔东南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州、城镇带州、旅游活州”三大战略的总体目标,按照“放手发展、积极扶持、有效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切实将国家、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民间投资较快增长。
(二)基本原则。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对民间投资开放;坚持平等对待原则,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在适用的范围内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发展信息,民间投资主体都有权了解咨询。
(三)总体目标。通过积极实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十二五”期间,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年均提高4.5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全州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将超过1200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60%以上,达到目前全国平均水平。
二、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行业和领域:
(一)特色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充分利用我州特色农业资源优势,鼓励民间资本以合作、合资、股份制等形式,投资特色农(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形成规模经营,拉长产业链,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培育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集群。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特色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农业科技示范、林木加工等基地建设。
(二)资源精深加工业。充分利用我州矿产、林产资源优势,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资源精深加工业,延长产业产品链条,实现多层次加工增值,提高资源的高精加工度和利用率。
(三)中介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律师、会计、审计、咨询、评估、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业,支持现有中介服务业做大做强。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到我州设立中介分支机构。
(四)商贸物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专业市场建设与运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设,重点做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等生鲜农产品的低温运输、装卸、仓储、加工配送等冷链物流,完善产地预冷、销地冷藏和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等设施。
(五)科技、教育、卫生、民政福利、体育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各种类型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积极组织职业技能、创业等方面培训;鼓励民间资本开展民族医药研究,开办苗侗民族医药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六)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股份合作、联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建设文化产业孵化园、文化旅游产业园、电影院、康体娱乐等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在文化产业投资中参与建设数字图书馆、专业民俗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在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四星级及以上高档酒店、大型旅游集散中心、组建旅游车队、建设民族文化旅游村寨、民族特色餐饮、休闲观光农业项目,从事文化旅游商品创意研发和开展各种文化交流活动。
(七)市政公用事业。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同时,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农民征地拆迁安置用房。
(八)金融业。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小型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黔东南州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等文件的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创立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机构、村镇银行等创新金融机构,鼓励民间投资者依法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同时,加快引进外地银行进入黔东南步伐。
(九)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现代中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十)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开发。
三、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一)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围绕我州林业资源优势,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建立二级交易市场,切实将林业资源优势变为资本优势。支持开展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充分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考核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方式创新,积极开展票据业务、集合委托贷款、同一区域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业务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额度。鼓励民营企业创造条件发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大融资渠道。拓展金融机构激励机制,对在融资额度、抵押方式等方面有创新或突破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区域内信用担保机构合理竞争。州、县两级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担保机构风险评估、风险补偿和业务发展奖励制度。规范担保公司的担保及收费行为,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利用担保机构担保的积极性。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考核,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对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三)完善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扩大抵押、质押范围,不断创新贷款品种,推动林权证、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和存货抵质押业务,缓解民营企业贷款抵质押品不足的矛盾。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市给排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允许建设项目的收益及受让后取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
(四)支持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各县市要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型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的精神,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一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以会员制形式吸纳民间资金。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积极组建黔东南商业银行、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广融资租赁,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间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融资创新,通过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
四、落实对民间投资的政府支持政策
自本《实施意见》出台之日起,在黔东南州境内新投资项目,享受的政策支持应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对于国家、省、州、县已出台以及即将要出台的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政策有重复制定的情况,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二是对于省外、州外同类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执行。三是对产业带动性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殊政策(具体的政策见附件3)。
五、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摆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义,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积极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要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时,要按照统一标准选优民间投资项目。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公布投资政策、规划和项目信息;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发挥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职能,做好民间投资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政策指导,及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抓好有关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要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指导,强化对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登记注册事项的服务;金融部门要做好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信贷和融资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化融资渠道;统计部门要建立并完善民间投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和对民间投资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二)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在办理项目相关业务时,要按照“谁签约、谁领办”的原则,由签约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一次性告知开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对条件、资料及文件齐备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办理有关证照。对资料及文件不齐备的,要积极帮助客商完善资料和文件,创造有利条件尽快办理有关证照。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完善集中行政许可制度,实行集中受理、统一受理、联合受理,健全“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口子收费和全程式网上审批”运行机制。各职能部门必须指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保证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三)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民间投资者的投诉要及时受理,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和督办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经办民间投资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按照规范要求大力发展现有的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州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体系。
(五)优化民间投资用人环境。进一步清理影响各类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就业在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毕业生人才配置中,政策上适当向民营机构倾斜。民营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在专家选拔、评选、考试中执行与国有单位相同的标准、待遇。没有档案和人事管理资质的民营医疗、教育培训机构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可委托全州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进行人事代理。鼓励民营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创业,通过简化引才手续、确认职业资格、提供小额资助等措施支持归国技术、Error:404 Not Found点击重试管理人才进入或创办民营企业。制定民营企业教育培训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市场运作、人员培训、团队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人才包括进城投资的农民的培训,逐步使民营经济人才职业培训企业化。对民营企业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允许专业人才多点服务,用成就感吸纳人才和留住人才。
(六)依法规范民间投资。各级政府要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切实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七)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发展民间投资的积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为民间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对我州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种政策健康发展。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帮助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八)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是我州投资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到财政、税收、土地政策等各个方面,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为了使实施意见落到实处,州人民政府组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人具体办公,专门负责协调和督办此项工作。
(九)建立健全具体实施细则。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城乡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委、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局、州统计局、州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州旅游发展和风景名胜管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国资委、州扶贫办、州公产管理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州金融办、州工商联、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州国税局、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黔东南银监分局、农发行黔东南州分行、工行凯里分行、农行黔东南分行、中行凯里分行、建行黔东南州分行、邮政银行黔东南州分行、省农信社黔东南办事处、凯里供电局、凯宏公司等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制定、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