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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讯录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154242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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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09 15:03

黔东南府办函〔202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州应对燃气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黔东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发生的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①城镇燃气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和严重泄漏事故;②因自然灾害导致城镇燃气气源输送中断,燃气设施受灾、受损;③城镇燃气输配气管网系统干管断裂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④城镇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件;⑤恐怖活动导致城镇燃气设施损坏,城镇燃气供应中断。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预防为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事故之前。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燃气企业依法确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城镇燃气事故。

1.4.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和专业设备的作用,提高应对城镇燃气事故的指挥能力、处置水平和科技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强化企业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

1.5 事故分级与应对

1.5.1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州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5.2分级应对

(1)协助省级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州人民政府及事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积极协助省人民政府应对。跨市(州)行政区域的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报请省人民政府提供支援,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下,与其他涉事属地市(州)人民政府联合应对;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应对,与其他涉事属地人民政府协助应对。

(2)州级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州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其中超出州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突发事件,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组织应对或者提供支援。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涉事属地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应对,州级层面提供支援。

(3)县级应对。初判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1.6 应急预案体系 

州、县两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重点用户(主要指城镇燃气工商业用户)均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6.1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州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6.2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1.6.3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属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强化应急工作;配备专业抢险队伍、设备、物资、车辆等;按相关规定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及评估工作。

1.6.4重点燃气用户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气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故的先期处置;服从燃气调度统一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2 组织体系

2.1 州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州应急局局长担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教育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州水务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凯里供电局、武警黔东南支队、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移动黔东南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分公司、电信黔东南分公司、燃气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州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及时修订完善州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协调、指导全州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报送、发布城镇燃气事故相关信息,宣布启动(解除)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督促指导州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协助省人民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跨市(州)燃气事故处置。

(6)落实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城镇燃气事故处置现场的新闻报道、现场媒体人员管理、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修订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承担州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州指挥部指令,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燃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燃气设施应急抢险、检修和恢复供气等工作;组织州燃气公司应急队伍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燃气应急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州应急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参与、协调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州公安局:设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负责依法对相关 人员采取控制措施;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查等工作;组织核准被困失联人员信息,负责核实搜救出的人员信息;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协调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州发展改革委:在事故应对处置期间,敦促天然气销售企业、燃气企业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安排灾害事故应对重大建设项目,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配合维持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按照州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州级储备物资保障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做好受影响学生的心理干预以及涉及学校的维护稳定工作。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处置急需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协调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电力,组织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州财政局:按规定保障实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州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城镇燃气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所需急救车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协调医疗机构专家,全力救治伤者;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 救援现场以及可能影响区域、人群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专家做好死者家属、伤者、救援人员等的心理干预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环境监测、环境隐患排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措施。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设通往抢险救援现场的“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援车辆按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快速通行;当抢险救援现场出现道路交通中断时,组织做好抢通保通工作,保障“生命线”畅通;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航空、水运等单位和交通工具,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人员转移紧急投送和转运工作;负责向现场指挥部及时报送投入运输车辆数量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参与燃气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全州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事发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等工作,以及现场救援人员生活必需品保障、对餐饮行业燃气使用紧急管理等工作。

州民政局: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处置城镇燃气事故遭受伤害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规定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会同相关部门,对在抢险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城镇燃气事故中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州气象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供抢险救援需要的气象保障。

州水务局: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供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协助事故现场涉及人防工程的应急处置,视情况启动人防音响警报等设施预警。负责燃气事故对人防工程受损情况进行相关评估工作。 

移动黔东南分公司、联通黔东南分公司、电信黔东南分公司: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凯里供电局:对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或者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武警黔东南支队: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燃气应急抢险,配合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燃气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及燃气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识别,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完善与有关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安全协作机制和处置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管理机制,负责本企业发生燃气事故的及时上报,第一时间的先期处置,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现场抢险后勤保障工作,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2.1.3州指挥部办公室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日常工 作。办公室主任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州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州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级别城镇燃气事故先期处置组织协调工作,较大及跨县 (市)一般级别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4)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作为战时后方指挥部,承担支援保障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事故应急指挥、综合协调、信息上传下达等有关工作。

(5)落实州委、州政府和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州级工作指导组 

发生一般城镇燃气事故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州级工作指导组,启动应急预案州级层面三、四级响应时,州级工作指导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指导督促。

三、四级响应工作指导组。组长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州应急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担任,组成工作指导组赴现场开展指导督促。 

2.1.5现场指挥部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和信息工作组、现场救援处置及专家组、医疗救治组、秩序安保和人员排查组、环境监测处置组、舆论引导和 新闻发布组、善后工作 (心理干预)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工作组。州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州委、州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城镇燃气事故处置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研判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和信息工作组:由州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等组成。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执行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令,协调各工作组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等;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现场救援处置及专家组:由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州应急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燃气企业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等组成。围绕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明确现场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的快速调配工作,科学快速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城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及燃气供应工作;掌握城镇燃气事故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州卫生健康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现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协调急救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秩序安保和人员排查组:由州公安局牵头,武警黔东南支队、州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疏散城镇燃气事故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对被困失联人员进行核查、定位,核实遇难人员身份。

(5)环境监测处置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气象局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事发地城镇燃气事故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危害的对策建议。

(6)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组: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牵头,州公安局和县级党委宣传部门等组成。负责对现场各媒体工作者的登记管理,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准确的应急处置动态,掌握网上网下舆情动态,正确引领舆论导向等。

(7)善后工作(心理干预)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局等组成。按照 “一人一专班”的原则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安抚死者家属及伤者情绪,做好伤员的心理疏导、家属安抚、善后处置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具体组成及职责根据州委、州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求另行明确,负责事故现场保护、重要物件、资料等收集,配合一般级以上事故调查。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在本预案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在州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要组成临时现场指挥机构及各工作组,明确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为州级现场指挥部的快速搭建提供相应保障。

2.3 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专家组主要由城镇燃气运行维护、抢险抢修、安全管理、设计、施工等专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消防、电力工程、市政设施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应对专家库。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参加州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州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根据安排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4)受州指挥部的指派,给予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

3.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燃气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燃气企业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与有关单位和燃气企业保持联络通畅,随时了解和掌握供气动态情况,强化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监测监控;应急、水利、气象、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对城镇燃气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并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1.2燃气企业应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燃气运行和监测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更新工作,确保完好,运行正常;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做好燃气系统运行监测、预警工作,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2 预警分级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预警,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一级):由州指挥部上报州人民政府,再由州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和解除。

橙色预警(二级):由州指挥部上报州人民政府,再由州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省指挥部总指挥长同意后,进行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三级):由州指挥部按程序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 (四级):由州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州指挥部同意后,进行发布和解除。

3.4 预警响应措施 

3.4.1黄色、蓝色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城镇燃气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城镇燃气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城镇燃气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城镇燃气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4.2红色、橙色预警措施 

在黄色、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城镇燃气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城镇燃气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 预警解除 

州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可能引发城镇燃气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的原则和内容

发生城镇燃气事故后,涉事燃气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可立即拨打 “110”“119”“120”等电话进行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接到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后,要按照“首报快、续保准、终报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州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首报信息包括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现场负责人及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基本要素;续报信息包括事故起因、造成后果、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包括应对过程、性质认定、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基本要素。

4.1.2报告时限制度

(1)接报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后,事发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州指挥部,4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事故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以上突发事故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2)接报较大级别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州指挥部报告,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故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突发事故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3)接报一般级别城镇燃气事故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2小时内向州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报事故信息后,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城镇燃气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的要及时报送州委、州政府和州指挥部,不受城镇燃气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4.2 先期处置

4.2.1燃气企业立即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单位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燃气企业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2.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指令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先期处置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2.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州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一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或跨市(州)重大燃气事故的,启动一级响应; 

二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或跨县(市)的较大城镇燃气事故的,启动二级响应; 

三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城镇燃气事故,根据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请求,经州指挥部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事故需要州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启动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城镇燃气事故,根据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请求,经州指挥部综合分析研判,认定事故 需要州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启动四级响应。

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及较大以下城镇燃气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也可启动州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2启动程序 

启动州级层面一级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启动州级层面二级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总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启动州级层面三级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副指挥长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启动州级层面四级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4.3.3分级响应 

启动州级层面一级响应时,州指挥部总指挥长赴现场领导应对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本预案预制的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应对处置,州指挥部办公室作后方支援保障。

启动州级层面二级响应时,州指挥部副总指挥长赴现场领导应对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本预案预制的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赴现场开展应对处置,州指挥部办公室作后方支援保障。

启动州级层面三级响应时,三级响应工作指导组视情况赴现场指导督促灾害事故应对处置。

启动州级层面四级响应时,四级响应工作指导组视情况赴现场指导灾害事故应对处置。

4.4 指挥协调

4.4.1组织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州指挥部。

4.4.2现场指挥 

(1)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收到城镇燃气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2)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机构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确保各级力量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协同联动 

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4.5 处置措施 

(1)迅速切断事故区域气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 

(3)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保护措施。

(4)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及时抢救受伤被困人员。

(5)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 (病)员进行救治。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 (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干预工作。

(6)发动和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等基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信息宣传、群众疏散、心理疏导等工作。 

(7)对事故区域受灾居民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全力做好转移安置点环境消杀、疾病监测、饮食饮水卫生保障等工作。

(8)加强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大气环境分析监测,加强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9)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燃气设施恢复供应前,涉事燃气企业帮助指导燃气用户做好通气前的安检工作,防止户内燃气泄漏。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州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和重大城镇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较大城镇燃气事故、一般城镇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对应负责。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信息发布机关和联系方式等。

可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遵循相关规定及时发布城镇燃气事故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消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7 应急结束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8 恢复与重建

4.8.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督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8.2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 调相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州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州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州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燃气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城镇燃气事故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恢复情况。若事故责任在燃气企业或用户,则应由燃气企业或用户承担处理、处置应急事故中受损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修复及应急处置相关费用,若燃气企业或用户无力全部承担,则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4.8.3调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件级别和相关调查时限要求负责城镇燃气事故的调查,成立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州相关单位(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燃气企业要根据需要,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城镇燃气应急抢险队伍。

5.1.2各燃气企业要根据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故下的企业自救工作。

5.1.3各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要服从州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动;保持信息畅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络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快速施展救援。

5.2 物资保障 

5.2.1州相关单位(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保障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5.2.2燃气企业要按相关规定储备应急抢险物资,并建立完善的应急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检查、保养、更新制度;设专人进行管理,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应急抢险物资保障情况;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应急抢险物资保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5.3 资金保障 

5.3.1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生城镇燃气事故时用于应急工作。

5.3.2燃气企业要将燃气抢修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5.4 安全防护保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遵照有关程序科学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5.5 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州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州委、州政府及州有关部门的指示批示精神和事发地的事故信息;州指挥部全体成员及工作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共同做好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协助配合,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要建立城镇燃气事故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实行应急救援车辆免费通行,实现城镇燃气事故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制订和管理,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变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与补充。每次城镇燃气较大以上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州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2 应急演练 

6.2.1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县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综合性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报州指挥部办公室。

6.2.2燃气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

6.2.3重点燃气用户应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城镇燃气事故处置能力。

6.3宣传培训 

6.3.1州相关单位(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和燃气企业应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燃气安全生产及使用的法律、法规及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

6.3.2各类学校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把燃气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学生应对燃气安全知识的认知,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6.4 责任与奖惩

对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 则

本预案由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编制、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黔东南府办函〔201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城镇燃气事故级别标准

      2.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处置流程图

      3.州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4.州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5.州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名单

      6.黔东南州城镇燃气事故专家库

          黔东南府办函〔2023〕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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