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府办函〔2022〕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解决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坚持安全发展,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同联动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公安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行政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司法行政、气象、邮政管理、银保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内部管理或者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组织评价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养护资金,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评审,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督促监管治理情况;
(六)建立健全联动救援机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应对能力;
(七)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督促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力度;
(八)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职能,针对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非法营运等易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行为规范要求;
(九)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纳入企业、个人的社会征信考评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联合奖惩机制;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
(十一)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建立并落实乡镇(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二)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站、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劝导员、农村公路路长)建设,重点加强节假日、赶场、集市等高人流密度、高车流量情况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劝阻工作,加强红白喜事打招呼工作,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
(四)严禁群众进入高速公路,依法整治占用道路打谷晒粮、经营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指导村(居、社区)委会加强辖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登记,定期组织本辖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集中接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活动,指导村(居、社区)委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村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七)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的道路交通事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八)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运用,确保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精细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公安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建议;
(二)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治理建议;
(四)工作中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提出书面整治意见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五)根据需要,依法实行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和交通管制的措施;
(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
(七)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八)配合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从事公交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出租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监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依法将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情况纳入质量信誉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三)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业主)、营运车辆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限超载活动,整治挂靠经营行为;
(四)依法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履行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加大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六)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严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关;
(七)遇有不能保证运输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及时发布路况信息,通知客运企业视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八)依法实施道路客运站、货运站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客货运场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依法查处整治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依法依规组织协调高速公路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工作;
(十一)做好农村学生返校(返家)运输组织工作,督促指导运输企业根据学校和幼儿园提供的运输信息及时组织运力输送;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二)根据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快速救援机制;
(四)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依规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相关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及时将变更、吊销营业执照情况通报至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
(四)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强化学校运力情况摸底排查,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出行需求;
(二)组织、监督学校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四)督促学校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牵头构建学校、村(居、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的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监管格局,严禁学生违法违规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变型拖拉机、拖拉机和驾驶人的管理,逐级建立有关档案和监管台账,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严把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审验、发证关;
(二)负责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信息真伪甄别,及时在系统内对达到条件的车辆进行注销,收缴牌证,劝导和督促车主将车辆解体报废,并将相关情况抄告同级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安全联组学习,做好安全培训、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
(三)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无牌无证驾驶、假牌假证、违法载人、已注销报废仍上道路行驶和非法拼装改装、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及时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依法处理在城区内不按规定运输建筑沙石、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督促旅行社做好车辆和驾驶员资质资格的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旅行社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加强对游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督促A级旅游景区对景区内道路及车辆加强管理;
(三)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把握交通安全宣传导向,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信息,曝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警医合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畅通交通事故伤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二)建立健全医疗专家会诊机制,根据需要启动州、县两级医疗专家会诊机制,积极申请省级医疗救治救助。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辖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生产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车型的企业,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督促指导相关生产企业规范源头货物装载、超载、超限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商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纳入普法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普法活动;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气象部门负责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气候,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监督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对其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银保监部门要加强推动农村地区警保联动,支持保险公司建立“两站两员”工作;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垫付、理赔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综合平衡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贯彻落实相关财税政策;负责收集汇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提交州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研究,以及协调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道路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做好道路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避险撤离工作。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监测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所有单位应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和宣传;
(二)制定本单位机动车管理维护制度;
(三)对本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整改安全隐患;
(三)严格落实驾驶员管理责任,加强驾驶员聘用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驾驶人身体和心理状况,对处于不健康心理状况、患有各类可能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有毒驾、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不得安排其驾驶旅客运输车辆,并按规定解聘;
(四)禁止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五)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六)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快递、外卖等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定期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加强本单位车辆监管,确保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安全性能良好的车辆从事配送服务;
(三)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限、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管理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保持交通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和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负责完善、修复缺失、损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不得销售报废、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第三十六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制度;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上、下学期间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道路以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严格按照工程项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要求,确保道路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保险机构应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落实警保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安全劝导站、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安全劝导员的建设。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驾驶培训业务,加强教练员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学员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
第五章 监督落实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高质量发展、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和预警机制,定期对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隐患突出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相应的进行警示通报、诫勉约谈、挂牌督办,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对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发生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发生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根据州、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深度调查: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死亡1人以上道路运输事故的;
(二)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调查发现有明显安全隐患或管理漏洞的;
(三)其他需要开展深度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民政府已启动调查的,可结合开展深度调查。
深度调查中发现道路运输、源头装载等单位、企业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员有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刑事犯罪相关线索的,由公安部门及时通报具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发生重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倒查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奖惩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倒查溯源、追责问责,凡是查处不严格或问责不到位的,一律提级重新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黔东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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