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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讯录

索引号 GZ000001/2015-22641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25 11:59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黔东南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加强我州重点河流水环境保护,改善我州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重点河流跨界断面设置位置由州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上下游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便于分清责任、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共同设定(见附表)。

第三条 全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指标为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考核的22项常规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以P计)、总氮(湖、库,以N计)、铜、锌、氟化物(以F-x计)、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第四条 根据省、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由州环境保护部门和州水利部门依据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全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并通过水质月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得出水质达标情况,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按年度进行考核。

州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由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每月10~15日采样监测,每月28日前公布当月水质监测结果。监测所需经费(0.8万元/断面次×12次×25个断面=240万元)纳入州、县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州、县财政年度预算比例为6:4。

第五条 全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统一采用手工监测结果,在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断面,配以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校核。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存在争议的,由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条 全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月监测数据由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汇总,州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监测数据确定考核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州环境保护部门通过主要州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河流跨界断面年度水质状况。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确保全州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防治规划目标、防治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对重点监控涉水企业的环境监管,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的单位,坚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全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水质类别要求的县(市),州人民政府将给予该县(市)表彰并奖励(奖励措施细则另行印发)。对全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连续2次未达到考核目标水质类别要求的县(市),由州人民政府对该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预警;对全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连续3次未达到考核目标水质类别要求的县(市),由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全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连续4次或间断6次未达到考核目标水质类别要求的县(市),由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追究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鉴于我州清水江支流重安江入境断面总磷(以P计)、氟化物(以F-x计)超Ⅲ类水质标准,凯里、黄平、台江、剑河、锦屏、天柱等6县(市)入境断面水质总磷(以P计)、氟化物(以F-x计)均超Ⅲ类水质标准,对全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低于入境断面水质标准的县(市),州人民政府给予该县(市)表彰、奖励;对全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连续2次高于入境断面水质标准的县(市),由州人民政府对该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预警;对全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连续3次高于入境断面水质标准的县(市),由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全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连续4次或间断6次高于入境断面水质标准的县(市),由州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追究该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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