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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讯录

索引号 GZ000001/2016-00128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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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30 16:58

黔东南府办函〔2016〕2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45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要求,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责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一)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三)发改、工信、交通、民航、水务、供电等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情况履行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四)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各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调整后政务服务窗口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安监部门负责将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调整后工作衔接安排

(一)自发文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申请,由住建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完成。

(二)发改、工信、交通、民航、水务、供电等部门,要于2016年底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情况完成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

(三)州、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规范化指导。

三、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

州、县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防雷安全管理中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明确各级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状况的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落实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管行业要管防雷安全、管业务要管防雷安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各级气象部门、住建部门要牵头组织建立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多部门协调会议机制。气象部门负责建立雷电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及时预报和发布雷电灾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对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指导。

(三)各级气象部门、住建部门要组织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防雷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防雷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落实防雷中介服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评估、报告、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其真实性、科学性。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其他涉及防雷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安全和减灾工作。

四、促进防雷技术服务主体市场繁荣发展

(一)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州、县气象部门负责防雷检测的市场管理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强化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气象部门、住建部门等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部门要在行政审批中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从事防雷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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