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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讯录

索引号 GZ000001/2016-03504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05 16:20

(此文件已于2022512日宣布废止)

黔东南府办函〔2016〕2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4日

黔东南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基本流程

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驻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以下简称“州政务中心”) 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录入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服务系统,接受监督。

第三条 审批事项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初审上报办理。

第四条 州政务中心各窗口推行窗口无否决权制度,即不属于负面清单的审批服务事项,窗口人员对服务对象只能说“行”,不能说“不行”,杜绝窗口人员不经请示、不经研究就对新生事物一口回绝现象发生,增强窗口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五条 程序、条件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部门只需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如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

(三)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影响当场办结的,审批部门应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六条 程序、条件相对复杂,需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实行承诺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审批部门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决定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办理期限从受理的当日开始计算。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属于本部门的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

(三)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影响审批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记时。

(四)审批部门承诺办理申报事项后,其审批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如办理事项需要现场勘验、检验、检测、鉴定、认证、评估等,由窗口首席代表组织调配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处理。

(五)凡不能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审批系统出现红牌的审批部门需作出书面说明,将延长期限的合理理由告知州政务中心和服务对象。

第七条 下列情况由有关审批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联合审批,属投资项目的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监管:

(一)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审批部门办理的。

(二)服务对象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 

第八条 联合审批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由主办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会签、现场勘验,也可以请求州联合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政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办理。各类联合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项目核准或备案阶段为州发改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阶段,涉及跨州内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跨州(市)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初审为州规划局;用地审批阶段为州国土局;项目开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为州住建局。

(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为州工信委。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及变更为州商务局。

(四)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为州工商局。

其他联合审批项目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部门为主办部门。对主办部门有争议的,由州政务中心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请州政府协调确定。

第九条 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一)主办部门确认受理的申报事项为需要联合审批的事项,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申报条件后,正式受理该事项,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二)主办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给联合审批的相关部门。

(三)主办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办理:

1.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书》,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的方式办理,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主办部门审批办结。

2.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办理,由主办部门向州联合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请求,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联合审批事项联席会议通知书》,通知应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3.联审会议由州联合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也可以受其委托由主办部门主持,相关部门窗口首席代表或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送相关窗口。

4.对关系全州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州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或者委托州联合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并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监管。无故缺席的,予以通报批评,影响项目办结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联审会要形成会议纪要,以州联合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签发,分送各会审部门备案,各会审部门须严格执行会议相关决定。

(四)多个部门需要审查相同资料的,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验、检测、鉴定、认证、评估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联合开展,并一次性完成。

(五)经会签和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主办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明确告知办理结果,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

第十条 需上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初审事项实行上报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派驻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决定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州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按上述程序正式受理该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由申请人签收。

(二)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同步录入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备案,接受监督,上报后要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书代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查询,或到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作出说明、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办理,或到州效能办和州政务中心的监察室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 综合代理窗口受理项目申报,要依据项目不同分别按即时办理事项、承诺办理事项、联合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程序分类受理。代理工作人员受理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并负责督促其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优化办理流程。经过流程优化再造后的审批流程应主要包括接件受理→特殊环节→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四个步骤。每一个步骤均要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人员信息。前台、后台和首席代表的职能要明确,按照进驻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办理流程,形成前台接件、后台审核、首席代表签批或上报的办理模式;明确审批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对有法定时限的审批事项必须在压缩时间的基础上设置承诺办理时限。实现承诺时限短于办理时限、实际办理时限短于承诺时限。凡无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特殊环节一律取消,逐项明确特殊环节完成时限,原则上办结时限不超过审批承诺时限。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门槛。重塑行政流程,做到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办事条件、申请材料一律砍掉;凡是没有必要或重复要求提交的证件、证明一律取消;凡是办事环节的模糊条款、兜底条款、附加条款等一律废除。各项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录入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系统。审批窗口的所有办理环节、流程和结果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全程留痕,并实时共享到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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