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教育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1-28 16:00:00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教育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确保州教育局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关于信息公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州教育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州教育局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州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州教育局领导分工、机构信息等;

(二)州教育局制定的主动公开文件;

(三)州教育局组成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等管理机构的财政预决算报告等信息;

(四)建议、提案办理信息;

(五)本单位涉及的重点工作、州教育局告牵头任务等推进落实情况、重点工作督查情况;

(六)“放管服”改革相关信息;

(七)州教育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州教育局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本单位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信息;

(五)本单位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第七条  州教育局信息发布,应将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作为第一发布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结合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由州教育局信息产生科室提出公开意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

第九条  州教育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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