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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对黔东南府发〔2017〕14号文件有关数据的更正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8-05 11:03:39

(此文件已于2022年5月12日宣布废止)

黔东南府发﹝2017﹞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7日印发了《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附件1中岑巩县“建设用地”的“合计补偿倍数”有误。现将岑巩县“建设用地”的“合计补偿倍数”更正为“10”。具体如下:

同时,现将更正后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7〕14号)附件1、附件2重新公布。其他事项按照黔东南府发〔2017〕14号执行。


附件:1.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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