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15〕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
工作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扎实推进我州各县(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普及十五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同步小康目标,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纪要》(九届〔2015〕47号)要求,特制定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依据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要求:地方政府在编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并列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二、考核内容
(一)以“十三五”教育指标为发展目标,即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达90%。
(二)按每万人拥有二本及以上上线人数比例和较上年的提高值。
(三)教师配备指标。按现有编制,教师配备情况。
(四)教育投入
1.上级教育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挤占、挪用、截留上级教育专项资金。
2.足额征收各种教育税费(含教育费附加等)并全额拨付用于教育。
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
4.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中职学校免学费拨付到位并专项使用。
5.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寄宿生生活补助、中职和普高生生活补助和贫困生各种补助拨付到位并专项使用。
三、考核办法
(一)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三残”儿童少年入学率,分别进行考核,此项分值为33分。
(二)按每万人拥有二本及以上上线人数比例、较上年的提高情况,分别进行考核,此项分值为20分。
(三)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精神,按县(市)当年教师在编和核编情况进行考核,此项分值为5分。
(四)教育投入
1.上级教育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到位,不挤占、挪用、截留上级教育专项资金,以实际核查产生的实物量进行考核,分值为10分。
2.足额征收各种教育税费并及时全额拨付用于教育,考核时,进行实际核查,分值为10分。
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考核时,进行实际核查,分值为10分。
4.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中职学校免学费到位使用情况,考核时,进行实际核查,分值为6分。
5.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寄宿生生活补助、中职和普高生生活补助和贫困生各种补助到位使用情况,考核时,进行实际核查,分值为6分。
四、奖励与处罚
每年年底,州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目标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进行排名通报。对教育经费严重不到位、“控辍保学”工作不力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及问责。
五、本办法自2016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