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其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附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清单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