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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讯录

索引号 000014349/2026-412512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黔东南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2月)

黔东南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年2月)

发布时间: 2026-03-27 16:51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为:0.50元/吨·公里,客车收费系数1:1.5:2:3.5。

货车按车(轴)型收费,基本收费标准为:0.5元/公里,货车收费系数1:1.4:3:4.2:4.5:6.15.专项作业车收费系数参照货车标准执行。对六轴以上货车(大件运输车辆),以六类货车收费标准为基数,每增加一轴增加0.5收费系数,最高系数为10。对符合收费条件的桥隧单独计费,基本收费标准为:一类车通过一类桥隧通行费1.1元/车次,桥隧分类系数1:2:3:4:5。

黔府办发〔2007〕37号、黔价费〔2007〕87号、黔府函〔2019〕137号

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

按不同时长、时段、区域等方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市)相关文件。

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各县(市)文件等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住建部门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各县(市)文件等

授权的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类车:拖运基价250,上限值550;起吊基价400;二类车:拖运基价400,上限值850;起吊基价600;三类车:拖运基价500,上限值1100;起吊基价800;四类车:拖运基价600,上限值1350;起吊基价1000;五类车:拖运基价700,上限值1600;起吊基价1200;六类车:拖运基价800,上限值1850;起吊基价1400;根据被救援车辆类型、装载危险物品、往返公里数、超时增加等合并收取。

黔发改价格〔2024〕110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发改价格〔2021〕966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收费标准见各县(市)相关文件。

黔发改收费﹝2023﹞909号、各县(市)文件等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住建部门


六、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实际工作中,按元/户·月、元/人·月、元/平方米·月、元/吨等各种不同方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市)相关文件。

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黔府办发﹝2025﹞8号、各县(市)文件等

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环保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价费〔2013〕179号

价格主管部门、广电部门

广电部门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发改收费〔2022〕895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部门

司法部门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住房前期物业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市)文件。

黔发改价格﹝2025﹞612号、《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黔府办发〔2025〕8号、各县(市)文件等

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黔价医药〔2013〕107号、黔东南发改价费〔2019〕23号、黔东南发改价费〔2017〕176号、黔东南发改价费〔2018〕116号、黔东南发改价费〔2025〕2号等

价格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安全填埋2.0元/公斤;2.高温焚烧4.0元/公斤;3.固化处置3.0元/公斤;4.物化处置4.0元/公斤;5.特种危险废物处置20~2000元/公斤。

黔发改收费〔2014〕1630号、筑发改收费〔2014〕720号

生态环境部门


十二、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县(市)文件

黔发改监调〔2025〕290号、黔东南发改价费〔2021〕102号、黔府办发〔2025〕8号、各县(市)文件等

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注:上述政府定价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至2026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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