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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Z000001/2018-00449 信息分类 2017年州级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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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 2018-09-30 20:27

目录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岑巩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能有:

1.审判法律规定、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理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4.审判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监督和指导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审判、执行工作;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管理、协调全院执行工作;

8.负责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9.管理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0.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1.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15个庭室,派出法庭4个。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本单位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二、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791.76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118.52万元,增长7.0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人均公用经费收入增加。

(二)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541.7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07.44万元,占52.3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734.28万元,占47.63%。

(三)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350.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94.00万元,占95.85%;项目支出56.07万元,占4.1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1057.48万元。与2016年相比,减少615.76万元,降低36.8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部分资金从州级拨入未计入财政拨款收入,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本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87.3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50.92%。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735.81万元,降低51.7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部分资金从州级拨入未计入财政拨款收入。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本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579.03万元,占84.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29.16万元,占4.24%;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79.20万元,占11.52%。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本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3821.70万元,支出决算为687.3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7.9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部分资金从州级拨入未计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工程未开工,故未产生支出。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为1173.00万元,支出决算为471.4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40.19%。决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部分资金从州级拨入未计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当年预算为2375.70万元,支出决算为56.0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2.3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工程未开工,故未产生费用;其他部分项目资金未支付完毕。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当年预算为273.00万元,支出决算为51.5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8.8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部分资金从州级拨入未计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当年预算为60.00万元,支出决算为29.1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48.6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部分资金从州级拨入未计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当年预算为80.00万元,支出决算为24.0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69.9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部分资金从州级拨入未计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当年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5.1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没有预算。

(六)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31.3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42.3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88.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6.78万元,比上年减少77.36万元,降低91.94%,减少原因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厉行勤俭节约的精神及中央八项规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运行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万元,占59.00%,比上年减少65.63万元,降低94.26%,减少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严格规范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公务接待费支出2.78万元,占41.00%,比上年减少11.72万元,降低80.83%,减少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控制接待人数及标准,本年度大部分公务接待在本单位食堂进行接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主要用于一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护费、过桥过路费等。2017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

(3)公务接待费2.78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78万元,主要是中央、省、州及周边县市单位来我单位调研、工作交流的公务接待支出等。本院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227批次,1929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8.95万元,比2016年减少365.60万元,降低80.43%,主要原因是本年度上划州级管理,部分资金从州级拨入未计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我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10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支出绩效评价等情况。

(一)部门支出绩效。

1.行政运转保障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大案要案等工作的经费支出。

2.机关厉行节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和公务接待经费,力争支出较上年度进一步下降。

3.财务管理情况

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制度严格合规,会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

(二)项目支出绩效情况

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安排支出117.59万元。

(2)绩效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我院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最终圆满完成年度预算计划,有力保障了单位全年审判工作,产生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彰显了公平正义。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人民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反映人民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设置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二十二)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的支出。

(二十三)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部门决算公开导出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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