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概况···································2
(一)部门主要职能·····························2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2
二、部门决算公开报表···························2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2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3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3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3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5(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6(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7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7
四、名词解释···································9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县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等一审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管辖的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县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依法受理和审判不服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4)组织和开展县法院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奖惩,管理县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5)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6)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承办其他应由县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内设10个科室,下属2个派出法庭。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机关以及两个派出法庭。
二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施秉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计1408.04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307.11万元,增长27.9%。主要原因是:人员及人员工资增加,物价上涨,案件量及案件成本增大等原因造成2017年度经费开支加大。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238.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83.86万元(该款项为上划后州级财政拨款收入),占55.21%;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554.78万元,占44.79%。(其他收入为上划前县级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361.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98.14万元,占73.29%;项目支出363.83万元,占26.7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施秉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853.26万元。与2016年相比,减少247.67万元,降低22.5%。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数是指上划后州级财政拨款收入数,不含上划前县级财政拨款收入数(上划前县级财政拨款收入554.78万元),所以2017年度的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数小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数。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秉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7.1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4.6%。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24.34万元,降低13.35%。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数是指上划后州级财政拨款支出数,不含上划前县级财政拨款支出数,所以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数小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数。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施秉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行政运行支出395万元,占48.9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79.93万元,占9.9%;其他法院支出245.7万元,占30.4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21万元,占3.25%;住房保障支出60.36万元,占7.47%。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施秉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742.71万元,支出决算为807.19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8.6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人员经费小,人员及人员工资增长导致年末人员经费支出数增大;预算未作项目支出。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当年预算为533.77万元,支出决算为395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7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行政运行支出数是指上划后州级财政拨款支出数,不含上划前县级财政拨款支出数,所以2017年度行政运行支出数小于2016年度行政运行支出数。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当年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 79.93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未作预算。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当年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45.7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未作预算。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当年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26.2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未作预算。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当年预算为49.18万元,支出决算为19.46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支出数是指上划后州级财政拨款支出数,不含上划前县级财政拨款支出数,所以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支出数小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支出数。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当年预算为81.25万元,支出决算为40.9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购房补贴支出数是指上划后州级财政拨款支出数,不含上划前县级财政拨款支出数,所以2017年度购房补贴支出数小于2016年度购房补贴支出数。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施秉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83.3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52.2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231.1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41.43万元,比上年减少8.42万元,降低16.89%,减少原因是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厉行节约,经费开支有所降低。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6.43万元,占87.93%,比上年减少1.6万元,降低4.21%,减少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厉行节约,经费开支有所降低;公务接待费支出5万元,占12.06%,比上年减少6.82万元,降低57.7%,减少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及次数,严格管理,从严控制,从而减少公务接待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施秉县人民法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6.4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6.43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维修、车辆保险和车辆燃油费等支出等。2017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0辆。
(3)公务接待费5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万元,主要是省、州、县领导单位到院检查指导工作,上级法院到院开庭,其他法院到院开庭等。施秉县人民法院2017年国内公务接待79批次,419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施秉县人民法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施秉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1.13万元,比2016年增加116.09万元,增长100.91%,主要原因是临聘人员工资调整,临聘工资支出增大,案件数增加,案件退费增加,办案耗材与日常办公耗材增加。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施秉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施秉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0辆,其中, 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绩效目标、支出绩效评价等情况。
(一)部门支出绩效。
1.行政运转保障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用于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用于保障法警加班津补贴、诉讼费成本等工作的经费支出。
2.机关厉行节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费用、会议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和公务接待经费,力争支出较上年度进一步下降。
3.财务管理情况
我院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制度严格合规,会计核算符合相关规定,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
(二)项目支出绩效情况
2017非税收入安排支出50.5万元。
(2)绩效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我院高度重视,分管副院长负责,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最终圆满完成年度预算计划,有力保障了单位全年审判工作,产生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彰显了公平正义。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的基本支出,比如办公费、聘用人员工资等。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的项目支出,比如办案差旅费、办案设备购置费等。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法院的基本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法院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等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