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于2024年11月20日公布,2025年1月1日施行。为严格维护法治统一,对齐上位法立法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州政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提请审议等立法工作流程,结合我州政府立法实际,将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列入2026年州政府正式立法工作计划,开展本次修正工作。
二、重点修改内容解读
(一)优化年度立法计划调整机制。修改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新增项目的相关规定,删除“当年原则上不再新增规章项目”的限制,明确工作计划执行中可根据实际予以调整;拟新增规章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开展论证,征求州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决定。
(二)压实立法调研项目报送责任。完善调研类项目管理,明确调研牵头单位完成调研报告后,除抄送州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报送州人民政府,进一步压实牵头单位报告责任,强化立法调研成果运用。
(三)规范规章草案提请审议签署主体。修改规章草案提请审议条款,规章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统一由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州人民政府审议,删除起草单位可直接提请审议的规定,压实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法定把关职责。
(四)调整规章草案审议说明主体顺序。规章草案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先由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起草部门可以辅助作说明,落实上位法关于规章审查部门的工作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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