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已于2026年6月25日经州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2年,文化部批准设立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目前贵州省唯一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覆盖全州16个县(市)。《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2025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指出,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民族特色在利用中更加鲜亮,不断焕发新的光彩。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1项3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56项78处,位居全国同级市(州)之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58项361处,居全省第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国家级2处、省级23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州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精神财富,也是推动文旅融合、建设国内外知名民族特色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随着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我州非遗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项目挖掘不够深入、保护措施不够精准有效、传承路径与发展需求不适配、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不足等凸显,现有机制已不适应非遗的系统性、整体性保护需要,有必要出台非遗保护办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二、起草思路
《保护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文化为民,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立足黔东南民族文化特色,以问题导向破解保护、传承等难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保护办法》六章36条,主要解决本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护、传承等工作薄弱环节的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非遗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使用要注重实效,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是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四是明确州、县(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保护职责。
(二)加强和规范非遗调查。一是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专项调查。二是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调查活动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三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四是明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
(三)强化非遗保护措施。一是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备选名录管理制度。二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分类实施记忆性、抢救性、生产性、传承性、区域性整体保护。三是加强与非遗项目密切相关的原材料的管理。四是推进非遗数字化建档及数据资源共享。五是加强非遗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四)促进非遗发展传承。一是加强非遗宣传,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非遗周、村超、村BA、村T、非遗传承体验新空间等本土IP和各类展示场馆开展非遗宣传展演。二是支持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开展非遗相关课程或专业。三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融合。四是支持民族医药非遗项目的传承与推广。五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的保护传承。六是推动非遗与文旅融合,开发旅游路线、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走向市场化、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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