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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2-05 17:00

    近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试行)》(黔东南府办发〔2026〕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全域涵盖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行政区域,积淀了深厚的民族文化,拥有侗族大歌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存续状态良好,民族文化生态特色鲜明。随着文化生态保护工作不断推进,乡村振兴与文旅融合深度发展,对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传承、创新性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护区建设管理,将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切实守住民族文化根脉,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实际,总结多年来保护区建设的实践经验,构建科学完善的保护管理体系,为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实现 “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 的建设目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 36 条,围绕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核心,明确了保护传承、生态建设、保障监督等全流程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原则与管理体系

明确保护区建设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保护、坚守传承、创新发展的原则。确立州、县(市)两级统筹管理体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保护区建设,将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调查、档案建立等具体工作,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建设,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活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非遗保护传承体系。一是建立非遗调查与名录制度,组织开展全域非遗调查并建立档案数据库,按程序申报、公布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强侗族大歌等人类非遗的履约保护。二是实施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开展抢救性保护,对苗绣、蜡染等活态传承基础好的项目实施传承性保护,对可转化为文化产品的项目推进生产性保护,对具有创造性开发成果的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是完善传承人管理制度,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退出机制,为传承人传习活动提供资金、场地支持,开展研修培训,并实行年度考核与补助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法取消传承人资格。四是强化传承场所建设,鼓励设立非遗展示传承场所,支持建设集传承、体验、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

(三)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

突出文化与自然、人文环境的融合保护,筑牢民族文化生态根基。一是划定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在非遗项目集中、文化形态完整的区域实施重点保护,规划建设综合性非遗展示空间和村寨传习场所。二是加强民族语言与教育传承,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抢救整理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将非遗保护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支持院校设立民族文化相关专业。三是融入城乡建设与文化传播,鼓励在城乡规划中运用民族文化元素,在公共场所设置民族文化展示设施,利用传统节日、文化遗产日开展文化宣传活动,维护传统节庆存续环境。四是推动文旅融合与文化活化,推进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开发非遗主题旅游线路和研学基地,培育银饰、刺绣等民族民间工艺品产业,加强锦屏文书、水书等古籍的抢救保护与创新性利用,同时将保护区建设融入长征、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加强对外文化交流。

(四)保障与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制度保障、资金保障、人才保障与监督考核体系,确保保护区建设落地见效。一是强化协同推进,州、县(市)相关部门将文化生态保护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落实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各级非遗保护资金,加强绩效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区建设。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院校设置非遗保护相关专业,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将非遗知识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内容,建立保护志愿者队伍。四是完善考核监督,各县(市)每年开展保护区建设自评并报州级备案,州文体广电旅游部门编制年度自评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破坏文化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州、县(市)人民政府不定期开展检查,对保护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保护不力的采取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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