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委员、裴天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纠正黔东南人社局通〔2017〕162号文件有关禁止协议零售药店经营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等管理措施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这个提案提得很好,您的建议是对我们工作的鞭策。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明确了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并进行了专题调研,多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建议“一”中提到的“依据黔人社厅通〔2015〕3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中的许可规定,取消不准医保协议零售定点药店经营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等非医保刷卡商品的不合理规定。”我局在《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8〕43号)文件中已明文废止。
二、建议“二”提到的“为加强医保基金套刷换刷卡的监督管理,药店要为所有非刷卡商品设立专柜或专区,并制作'非医保刷卡商品'的标识牌给予明确提示。社保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药店的进销存数据和刷卡情况进行抽查,如有违规操作者,要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及建议“四”提到的“依据参保人员的需求和市场商品价格的实际,将参保人员购买商品单笔刷医保卡不能超过300元(个别县城150元)的规定取消。因为现在很多药品的零售价远远超过300元(如国药准字的药品:山东东阿阿胶片零售价每盒为1490元,2018年即将涨至1600元左右),因医保个人单笔刷卡金额限制在不能超过300元,所以无法满足参保人员一次购买一盒的需求”的问题,我局已在2018年协议零售药店协议范本取消了单次刷卡限额的规定,并要求定点药店必须严格实行各类药品、物品分区摆放,同时,对禁止医保刷卡购买的商品要有“非医保刷卡商品”的警示标识。
三、建议“三”中提到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省厅的指导意见,参照贵阳等市州的实施办法,放开医保刷卡结算品项,将所有药品(含OTC和处方药)、医疗器械(含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保健品和消毒用品的结算端口放开”的问题,经过与省局沟通,我州从2018年1月起在医保结算管理系统中增加了相应的医疗器械、保健品、消毒制剂编码,定点药店对码录入后,可以进行医疗器械、保健品、消毒制剂刷卡购买。
四、建议“五”中提到的“依据国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于符合医保定点资格的新开零售药店,应在药店办理好《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通过GSP认证后一个月内给予受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并组织进行现场验收”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6〕267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考察、评估,即在收到医药机构交来材料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再经过实地考察、检相和评估(此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填报《黔东南州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评估考察表》,综合评分分值达到85分以上的,可以确定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五、建议“六”中提到的“对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款应及时给予结算,应在每个月的上旬给予上个月的医保款全额结算,也不再扣留10%”的问题,目前,我州对定点协议药店是根据协议进行管理,协议中已明确,定点药店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有关结算资料按规定要求送甲方审核,甲方根据乙方计算机传送的数据审核药品费用,于次月15号前办理暂付事宜,并暂付款按审核后应支付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乙方,根据《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劳社局字〔2002〕62号)规定,其余10%留作质量保证金,根据结算年度(上年12月-本年11月)运行情况进行汇总,通过考核评分,年终进行返还。为减轻定点药店大量现金垫支的压力,2016年6月已在医疗保险系统中实现每半年清算拨付保证金年给乙方。至于建议中提到的应将当月医保款全额结算,不再扣留10%保证金的提法,不符合协议范本的要求,也不符合对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规定。
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注医疗保险工作的发展,也欢迎您到我局进行工作调研,共同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