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部门通讯录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公示通告

贵州省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6-09-14 11:49

致全省贵金属和宝石行业各从业机构及全体从业人员:

贵金属、宝石具备价值密度高、易于携带流转、变现渠道多的特征,属于洗钱、恐怖融资高风险特定非金融行业,也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洗白赃款的重要载体。当前不法分子通过现金匿名购置、他人代买代付、拆分规避大额监测、快速回购变现等模式,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非法资金转化为贵金属、宝石实物,再通过变卖、兑换完成赃款清洗。上述行为既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又会使从业机构、从业人员因未履行法定反洗钱、反诈义务,面临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为压实行业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主体责任,筑牢诈骗赃款拦截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行业风险提示如下:

一、利用贵金属洗钱典型作案模式

各机构在销售、回收业务环节,应当重点识别以下作案模式:

(一)受托代购洗钱。犯罪嫌疑人到店采购贵金属、宝石,不关注款式工艺,仅确认克重、纯度与交易总金额;付款环节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他人银行卡账户支付;完成交易后当场带走商品或要求邮寄至外部指定地址。

(二)诱导购金转移赃物。线下场景: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多为中老年群体)到实体门店购买贵金属宝石,指令受害人通过快递、第三方上门取件等方式将货品寄递至外地,实物脱离受害人控制直接流转至犯罪团伙。线上场景: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支付货款,由犯罪人员线下到店提货;或通过网络平台下单,直接将货品发货至犯罪分子指定收货地址。

(三)跨店快买快卖销赃变现。犯罪团伙在一家或多家门店批量购入贵金属宝石,随即到其他门店、回收网点折价回购变现,或兑换虚拟资产,在极短周期内完成非法资金洗白闭环。

二、高风险交易行为识别要点

经营销售、回收回购全流程中,出现下列交易异常情形,应当高度警惕,严格开展客户尽职核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赃款、洗钱资金流入业务环节:

(一)交易行为反常,急买急交

1.客户不关心货品款式、工艺,仅关注重量、纯度、成交总金额,催促快速办结交易,疑似受托代他人采购;

2.交易期间频繁接打电话、收发消息,疑似接收外部远程指令;

3.对购买用途、资金来源表述模糊不清;

4.交易后本人不现场提货,要求快递寄送、网约车转运、第三方代为取货交付;

5.大额交易优先选择现金,或将商家收款码转发给外部人员,由第三方账户代为支付货款。

(二)刻意隐匿身份,规避核验

6.客户刻意使用口罩、墨镜、帽子等遮挡面部;

7.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匿名交易诉求;

8.提供伪造、失效、身份信息与本人不符的身份证件;

9.客户年龄、职业、收入水平与本次交易金额、交易频次明显不匹配,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合法来源,如未成年人、老年客户发生大额贵金属宝石交易。

(三)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大额监测

10.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金额接近10万元报告标准,刻意拆分多笔交易、使用多人身份分散下单,规避大额交易监测;

11.短时间内在同一门店或者同城多家门店反复多次采购,人为拆分交易金额;

12.同一客户短期内频繁交替开展买入、回收业务,实物与资金快速周转。

(四)回收回购环节来源存疑

13.客户交付回收的贵金属存在编码损毁、打磨去除标识情形,无法提供原始购买凭证,货品来源无法说明;

14.变现意愿迫切,不关心回收报价,急于快速成交;

15.待回收物品价值与客户本人身份、收入情况严重不符。

三、法定履职义务提示

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从业机构属于法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定义务,将风险防控嵌入销售、回购、客户登记、资料留存全业务流程。

(一)严格落实客户尽职调查

发生单笔或单日累计现金交易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必须核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完整登记留存身份信息,核实交易真实目的与资金来源。对识别出的高风险客户实施强化尽职调查,进一步核实交易背景。客户拒不配合身份核验、拒绝提供交易相关说明的,从业机构有权中止本次交易;存在可疑情形的,同步做好可疑交易线索上报。

(二)依法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单笔或日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等值外币现金交易,应当自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凡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与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关联,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发现涉电诈线索的,同步向属地公安机关反诈部门移交线索,上报过程应当做好信息保密。

(三)规范完整留存业务档案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业务凭证、风险核查记录、回收回购台账等资料,自业务交易结束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保证业务全流程可以完整回溯,满足行政调查、刑事取证需要,资料可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保管。

(四)强化内部管理与员工培训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反洗钱、反诈风险识别处置机制,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一线销售人员、回收人员风险识别能力;内部开展定期自查,及时堵塞业务风险漏洞。

四、法律责任警示

(一)刑事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转换、转移财物资金,掩饰隐瞒来源性质,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仍然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协助变现转移,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八条,贵金属宝石从业机构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交易报告、资料留存等法定义务,主管部门可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机构有关负责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提示: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不知情”作为当然免责理由,司法机关将结合交易反常特征、从业人员专业认知综合判断主观“明知或应当知道”,未尽合理核查义务,仍可能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洗钱犯罪事关群众财产安全与行业健康发展。各贵金属宝石从业机构务必提高风险意识,健全内部风控,把身份核验、交易甄别、线索报送落到实处。日常经营中一旦发现涉洗钱、涉诈可疑人员、可疑交易线索,请第一时间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机关报送线索。请各机构将本告知书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履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主体责任。




贵州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反洗钱处

       2026年8月28日                                                 2026年8月28日

上一篇: 无

下一篇: 无

...

本智能问答助手服务由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提供访问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