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黔东南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发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文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号文印发)。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以下简称“受理行”)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由其国库部门具体承办。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国库部门承办。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广,能够满足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
4.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5.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他行系统2小时内划出;
6.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
7.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
8.受理行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批准的情形。
受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评定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应当考虑申请资料质量、申请人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服务承诺、申请人在资金支付结算方面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代理国库业务的经验、外部评价等其他指标。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申请材料
序 号 |
提交材料 名称 |
原 件 / 复 印 件 |
份 数 |
形式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书内容包括前十大股东控股情况(以认定通知落款日期为准)、机构设置、主管部门职责、人员配备、网点分布、岗位责任、信息系统建设、资金汇划渠道、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制定的计算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及联网通讯方案等配套措施、服务承诺等。加盖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2 |
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3 |
《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
复 印 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4 |
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境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
复 印 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5 |
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最新的监管报告、审计报告 |
复 印 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6 |
申请年度前两个年度资金支付结算方面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及查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如有应提供 |
7 |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 |
纸质 |
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向受理行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出示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其中,《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金融监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最新监管报告、审计报告,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受理行应出具《告知书》(示范文本见附录2)明确申请人承诺各事项,申请人依据要求提交《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录2)就《告知书》内容逐一承诺;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原程序办理;申请人具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通过现场或者邮寄的方式提交至受理行的国库部门。
(二)接收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应在指定受理时限内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行的国库部门,超过受理时限的,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正式行文提出,文件主送单位为受理行。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行应当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补正后仍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其他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退回已经收到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审查与决定。
受理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指标打分。综合分值超过60分(含)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合格。综合分值低于60分的申请人,为资格认定不合格。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评定指标、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
(四)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文书)送达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
(五)结果公开。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官方网站(guiyang.pbc.gov.cn)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办公场所公开资格认定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一般程序,即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行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行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颁发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不得歧视。
3.行政相对人对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相对人因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到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2.行政相对人应对申请材料、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交资料不真实或以虚假手段骗取参加资格认定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应承担责任。
3.行政相对人凭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与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部门: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号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国库科。
咨询电话:0855-8062805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办公室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可与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办公室进行电话或者实地投诉。
十九、办公时间及地址
(一)办公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博西路6号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1.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