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活化利用,传承城乡历史文脉,我州对2017年印发的《黔东南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黔东南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28日印发实施。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意义
本次修订是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文化自信、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及贵州省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
《办法》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黔东南州民族特色与文化底蕴,构建了“认定—保护—利用—监管”的全周期管理制度,推动历史建筑从“静态保存”向“动态活化”转变。
二、主要修订内容与亮点
第一章总则:一是明确保护原则。将“合理利用”升级为“活化利用”,强调在保护核心价值基础上创新利用方式;新增“尊重历史、公众参与、有效监管”等原则。二是强化政府统筹。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破坏行为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完善管理体系。三是细化部门分工。明确住建、自然资源、文旅、消防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引导村“两委”将保护利用纳入村规民约等职责。四是完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构成新增应急、消防等部门代表,满足多领域协同保护需求。
第二章历史建筑的认定:一是严格认定条件。明确历史建筑需建成50年以上,细化认定标准,突出黔东南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特色。二是规范认定流程。新增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征求意见、公示不少于30日等环节,确保认定科学性与公众参与度。三是严控退出机制。明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被公布为文物等情形可调整或撤销历史建筑,需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及原公布单位批准。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一是统一保护标识。规定历史建筑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标志牌,明确标志牌内容要求。二是编制保护利用图则。内容涵盖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保护价值要素和合理利用建议等。三是将国有历史建筑的责任主体修订为实际管理人员;无实际管理人员,责任主体为使用权人。四是优化审批服务。推行修缮利用工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模式,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本章是修订内容变化最多的一章。一是拓展利用业态,鼓励历史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新增设立众创空间、科技孵化等相关内容。二是优化禁止行为,进一步明确管控范围与具体情形。三是创新国有建筑利用。新增国有历史建筑出让、出租等活化利用方式及租金减免政策。四是放宽利用限制。规定历史建筑可增加附属面积,同时明确所增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不办理产权登记。
三、预期实施效果
《办法》通过明确责任、优化流程、创新机制、强化监管等举措,构建了“保护优先、活化利用、社会参与、有效监管”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体系。预计将有效提升我州历史建筑的保护水平与利用效率,推动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融合发展,为全州文化传承与城乡建设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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