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合我州消防工作实际,州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起草了《黔东南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十五届州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9月24日由州政府办公室印发。
一、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发生一般或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二是明确事故调查组组成及职责。事故调查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专家组、管理组、应急救援评估组,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等。调查组及下设的各组按照规定的权限、工作要求和时限开展工作。
三是严肃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明确管理组根据调查情况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场所)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非公职人员进行处理。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落实火灾事故整改评估。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经评估,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州政府可结合实际进行督办问责。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牵头和主导地位,为消防救援机构代表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有力推动火灾事故调查由查明起火原因向查明火灾蔓延扩大过程、查清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的转变。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有4条。主要对规定制定的依据、工作原则、调查权限进行了明确。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权限,共3条。主要对火灾事故调查范围进行了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共3条,主要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工作制度。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组及工作职责,共8条,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的技术小组、管理小组、综合小组和责任认定调查小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任务。
第五章调查内容,共2条。明确火灾事故需调查企业主体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及部门监管责任、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共2条。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要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意见。
第七章火调查时限及批复,共6条。明确了调查报告完成时限、批复时限等要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在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章整改评估,共3条。主要明确了对较大火灾事故结案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的程序和主要内容,以及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具体督改和惩治措施。
第九章附则,共3条。对《规定》涉及的日期含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