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于2022年5月12日宣布废止)
黔东南府发﹝2017﹞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09〕64号)同时废止。凡2017年7月1日后经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更新成果》不包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并报州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处置预案,依法规范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1.黔东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2.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