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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4-1115175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12 11:19

黔东南府办函〔2024〕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东南州城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州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州关于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安排,理顺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严格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拓展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渠道,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消纳场建设,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编制

依法编制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为建筑垃圾利用处置提供规划保障。(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源头减量

1.压实减量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物业小区、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处理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2.明确减量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减少渣土外运;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拆除工程(项目)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现场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拆除垃圾外运量。(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实行核准审批。各县(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城镇建筑垃圾处置备案核准工作。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需对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文件;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应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对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要严格执法。(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政务服务中心、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分类管理

1.实施分类管理。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对建设工程,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和工程垃圾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和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对拆除垃圾,按照可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和回填消纳建筑垃圾进行现场分类。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责任单位: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2.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落实街道、社区、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为有物业服务的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及沿街门店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在居民小区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并及时组织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逐步推广装修垃圾预约上门收集。(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严控运输调配

1.严格运输监管。切实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车辆须密闭运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探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处置环节联单记录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布局转运调配场。要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作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按照后端处置设施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并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短期内能够进行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土地整治等综合利用或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可进入转运调配场。同时加强转运调配场运营监管,确保规范、安全运行。(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建设装修垃圾分拣场。因地制宜,根据装修垃圾实际产生量,规划建设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并向社会公示。对装修垃圾进行集中分拣、分类处置,根据分拣类别纳入相应的处置体系。中转分拣场选址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鼓励依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消纳场等合建或同址建设装修垃圾中转分拣设施,有条件的区域也可与生活垃圾中转站、再生资源和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设施合建综合体。(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1.推进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通过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加快消纳场建设。要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根据非资源化、非直接利用的建筑垃圾总量,加快扩建、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各县(市)至少有1座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中的有关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用地保障,鼓励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成的消纳场要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库容等信息,以便施工单位就近运送建筑垃圾。(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3.规范消纳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完善消纳场运营监管制度和台账资料,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常态化安全稳定性监测机制,防止出现塌陷和滑坡事故。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或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提前制定综合利用方案,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打造城市景观,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策扶持。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消纳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使用再生产品。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作为建筑节能产品予以推广。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共享等方式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中间收运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排查整治。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私自受纳等违规行为,坚决严控增量。全面排查河道、生态林、耕地等生态红线违规堆存建筑垃圾问题,建筑垃圾堆体所在地街道(乡镇)为管控主体,履行管控责任,采取资源化利用、绿化、防渗、清理等方式推进治理。定期开展存量建筑垃圾隐患排查治理,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急预案可靠性等进行检查评估,并采取清理、加固及生态修复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图片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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