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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214848 信息分类 黔东南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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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31 09:32

黔东南府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全面深化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3号),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省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管养的公路外,凡黔东南州境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贵州省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及其路段内桥梁、隧道和渡口。

通组公路是指纳入贵州省通组公路规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的通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二章  改革目标

第六条  到2021年,按照3~5公里/人的标准,完成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开发试点及推广。

第七条  到2022年,基本建立“县为主体、乡村参与、各方支持、多方监督、政府考核”的农村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工作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现县、乡、村三级100%全覆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100%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农村公路列养率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创建“美丽农村路”里程不低于20%。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不低于10个,争取创建示范州。

第八条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更好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美丽农村路”广泛覆盖,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能力显著增强,有效支撑交通强国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管理养护职责

第九条  州、县(市)、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上报全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统筹“四好农村路”示范州、示范县和“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统筹安排和管理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会同州级财政部门开展养护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估;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县(市)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州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州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指导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公路养护员按规定予以一定补贴,并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

州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考核全州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

州级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会同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砂石料场(交通战备料场)等建设的相关政策。

州级其他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引导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职责,落实管理人员;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制定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政策,建立稳定的县、乡专职养护队伍;在辖区内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养护体系,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分别为县、乡、村三级路长,县级路长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级路长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各县(市)负责提供养护作业需要的临时用地,按照农村公路养护里程500—600公里无偿提供一个砂石料场;推进养护机械化进程,具体实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美丽农村路”创建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路产路权的维护,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管理养护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通组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协调,协助县级有关机构开展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及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组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落实村级养护人员,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通过国家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的日常养护资金和州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的财政资金三个渠道筹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通组公路每年每公里1500元;省、州、县三级财政按5:2:3的比例筹集,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州、县两级财政按每季度不低于25%的比例将日常养护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按照省级资金筹措要求,州、县两级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投入资金的2倍筹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州、县筹集比例为4:6。州、县两级养护工程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七条 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各县(市)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采用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一般债券、无偿提供砂石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保障农村公路资金供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资源及经营部分砂石料场等创造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引导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计划的编制报批、拨付、使用监督等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州级交通运输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管,各级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章  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鼓励各县(市)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支持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与农村公路养护捆绑招标开展区域化养护,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机械化水平。

第二十条  鼓励家庭承包日常养护。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养护捆绑实施并交由群众承包,鼓励公路沿线群众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二十一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州养护公益性岗位开发试点工作方案,按3~5公里/人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居民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统一管理。鼓励将区域相近的乡村两级护路员、护林员、护河员整合,提高综合养护质量。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职能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强化安全隐患整治,持续推进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病)桥隧改造,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六章 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通组公路养护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按照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要求开展常年养护,雨季做好水毁预防及抢修工作,冬季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县道日常养护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获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及通组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获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应实行专业化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按行业相关要求执行,实行工程预决算制。

养护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出现轻微病害时,可申报预防性养护工程项目;农村公路出现病害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后,可申报修复性养护工程项目;突发情况下造成农村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可对其实施应急性抢通,并申报应急性养护工程项目。

农村公路预防性、修复性、应急性等养护工程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计划,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下达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桥梁技术状况普查制度,对农村公路桥梁开展经常性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出改建或维修加固方案上报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由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下达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发生灾毁后,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县道发生灾毁后,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设立必要的安全通行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必要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禁止通行标志并发布公告。

乡道、村道、通组公路发生灾毁后,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灾毁抢修及恢复等应急性养护工程要在确保公路尽快通车的前提下,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按要求制订抢修、恢复方案,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的巡查,建立健全“一路一档”“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建设、养护及灾毁抢险修复等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需占用土地及相关征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部门年度计划逐年实施。

第七章 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制,公开养护信息、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运行机制,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对各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调整省州补助的日常养护资金及养护工程计划。

州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重点考核责任落实、资金到位、工程质量、养护质量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省州补助资金挂钩,农村公路绩效考评办法由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商州级财政部门制定。

考评中发现资金不到位、挪用、截留等违纪违法情况,报州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县(市)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全州农村公路及通组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考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地方管养的新增国省道依照本办法按不低于县道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印发实施三个月内参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抄送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备案。实施细则中要明确改革任务落实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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