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部门人员构成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二)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四)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安排说明
(二)部门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三)部门政府采购情况
(四)预算绩效说明
(五)专业名词解释
五、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概况
1、部门主要职能: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主要职能有:
1.审判法律规定、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理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4.审判岑巩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监督和指导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审判、执行工作;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7.管理、协调全院执行工作;
8.负责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9.管理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0.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1.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单位,没有下设单位。
3、部门人员构成:我院现有编制59人,其中中央政法编制51人,工勤编制8人。2018年末在职干警54人,退休人员23人,遗属8人,协勤人员13人。
二、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1、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我院2019年收入预算1369.0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949.26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69.34%,上年结转收入419.78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30.66%。
支出预算总额1369.0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257.48万元,占支出总额的91.8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4.2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4.69%,住房保障支出47.36万元,占总支出的3.46%。
2、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19年收入预算为1369.04万元,2018年收入预算为980.44万元,2019年收入预算较2018年增加388.60万元,增长39.64%,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结余增加。
3、收入预算情况说明:我院2019年收入预算1369.0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949.26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69.34%,上年结转收入419.78万元,占预算总收入的30.66%。
4、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1)支出预算总体情况。支出预算1369.04万元,主要安排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支出1078.5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78.78%(其中人员经费765.48万元,公用经费支出313.04万元,分别占支出总额的55.91%、22.87%);项目支出290.5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1.22%(其中: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282.3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20.62%;退费准备金8.22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60%)。
(2)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我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为31.95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2.33%。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8.95万元,公务接待费23万元。
2019年我院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支出23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1.68%,主要用于省、州及周边县市单位来我院调研、工作交流以及如何提高审判质效等方面的公务接待支出。与去年相比,公务接待费预算减少2万元,降低8.00%,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相关文件精神压缩“三公”经费。
2019年我院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为8.95万元,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0.65%。与去年相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减少0.99万元,降低9.96%,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相关文件精神压缩“三公”经费;我县公务用车改革后,我院保留使用的10辆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等方面支出大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支出,小部分由公共财政预算中支出。
2019年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计划,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零预算;对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总额控制,年初无法细分,故此次未报车辆购置预算。
(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我院2019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因此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
三、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我院项目支出有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退诉讼费支出等,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由中央及省级负担,用于法院办案及购置办案设备,其中办案业务经费用于办案直接支出,业务装备经费用于办案设备购置及更新等。
四、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安排说明
运行经费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开支,2019年我单位运行经费预算为313.04 万元,其中:办公费28.80万元、印刷费5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12万元、邮电费5万元、差旅费28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5万元、公务接待费23万元、维修费60万元、福利费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9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9.48万元、劳务费1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8.8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20万元、专用设备购置1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0万元。
(二)部门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初,国有资产合计 1099.95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65.36 万元,固定资产634.59 万元。
(三)部门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40 万元,主要采购项目有服装更换,采购安检设备等。
(四)预算绩效说明
2019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一级项目0 个,涉及财政拨款预算 0 万元。
(五)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事业支出: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人民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机关服务(项):指反映人民法院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设置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17、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18、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9、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的支出。
2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五、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
岑巩县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