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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05 15:18

凯府办发〔20151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凯里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77

凯里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1212号)和《州老龄办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老龄委发〔20141号)等文件要求,为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带来的诸多社会问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不断提高我市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一)组织领导。成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

(二)管理机构。在市老龄办设置老龄补贴管理科,负责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审核审批及发放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本辖区内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范围

(一)对象及范围。具有凯里市常住户籍(含下司镇和碧波镇)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提出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待遇申请。

(二)出生日期认定。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为准。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1.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在羁押和服刑期间的。

2.因吸毒在戒毒期间的。

四、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90周岁以下(不含90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满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100周岁以下(不含100周岁),每人每月12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200元。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五、老龄补贴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条件的老龄人,可凭户口簿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填写《凯里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

1.由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在社区(居住楼栋)和村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再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2.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凯里市老龄办审批。

(三)审批。

1.市老龄办老龄补贴管理科在接到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审批、发放《凯里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证》,并通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2.市老龄办老龄补贴管理科在审批审核期间,认为申请人有疑异情况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查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六、资金来源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市级财政预算。

(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

1.市财政局根据市老龄办每月提供的名单,经审核后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下拨到凯里市高龄生活补贴资金专户,由凯里市老龄办老龄补贴管理科组织发放。

2.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当月25日前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打入个人账户,确保及时兑现。

3.新增到龄人员自审批之日的下个月起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4.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去世的,其补贴发至去世当月。

七、监督及管理

(一)监督。

1.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放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和冒名领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因监管不力发生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未按规定发放使用等行为发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理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审计部门要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年度审计。

3.市老龄办、乡镇(街道)应当将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政策以及申请和审批程序,在本区域内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公开,并设置监督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管理。

1.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2.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建立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档案,实行统一编码,专人管理。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60周岁及其以上老龄人档案台账和信息数据库,实行档案台帐微机管理,为全市高龄补贴预算提供依据。

3.对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人员发放《凯里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证》,统一编码管理,并实行《凯里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证》年度审核制度,审核时间为本年度的111日至1220日。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人员其年龄和生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按照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办理补贴待遇的增加、减少或停止享受手续。

4.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申请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格审核、补贴发放等方面的规定,对采取虚报、更改户口信息资料、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已迁离出辖区老人情况等手段骗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补贴款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八、附则

(一)本办法从201571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由凯里市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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