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部门解读: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调整延续性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实施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
6.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部门解读:
(1)支付手续费减费项目。银行账户服务:①鼓励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②同一银行开立的单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按现行公示价格不高于5折收取开户手续费。人民币转账汇款:①10万元(含)以内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按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9折收取;②鼓励免收10万元(含)以内对公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银行卡刷卡:①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②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实行7.8折优惠;③收单机构同步降低收单服务费。电子银行服务:①鼓励免收或不高于现行公示价5折收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年费和管理费;②鼓励免收或不高于成本价收取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支付账户服务:①网络支付商户服务费不高于现行标准9折;②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
(2)减费期限。票据业务为长期,其余措施为3年,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实行。
(3)让利对象。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申报流程。银行自动降低手续费,对公客户无需申报即可享优惠。
(5)政策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等。
(6)注意事项:具体降费措施以当地银行公示为准。如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到优惠的,请及时与开户银行(收单机构)联系,提供您的客户身份信息证明及有疑问的业务收费信息,银行(收单机构)将及时核实处理,对符合优惠减免的部分进行退费处理。
咨询电话:人民银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5130。
7.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减免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76623。
8.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关于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均为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出台,如《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相关政策均为以上四部门发布,且购置补贴直接补贴给车辆生产企业。具体咨询行业部门。
咨询电话:州发改委,8237097;州财政局,8222369。
9.《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部门解读:该项政策是对所列税收文件的延续,所列文件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告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所列文件内各项资料均留存备查。其他说明:本公告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3224。
10.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76623;州财政局,8222369。
1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贵州省减征比例:按最高幅度,即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可叠加享受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完其他政策之后,再行减征50%征收”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
1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对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的解释。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及适用说明:存量企业,即已有汇算清缴结论的,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系统自动识别享受,新设立企业,尚未有汇算清缴结果的,纳税人自行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条件即可享受。(2)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
1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政策适用的补充说明,按照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系统会自动识别,于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经税务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手动选择,不适用减免政策。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
1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
16.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内容: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如婴幼儿的居民身份证;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36434。
17.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长期。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协议、支付依据、付款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
18.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23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延长实施至2024年底。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所属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内完成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后,即可享受政策,无需企业申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1608。
19.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时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说明: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
20.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规定:(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优惠政策,需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留存资料内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
21.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引进一批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市县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设置专项奖励经费,奖励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可享受与行业龙头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建立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刚性兑付机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详情咨询行业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州投促局,8251178。
22.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确保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关于预留份额方面。由各采购单位在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按照下列标准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二是评审优惠方面。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将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上述惠企政策无需申报,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553。
23.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根据不同运营商的具体流程为准。黔东南州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的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33879。
24.关于执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下,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政策。【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93号)】
部门解读: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凡是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证件办理机构需履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告知义务,并进行记录。企业签署《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的,按小微企业类型办理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咨询电话:州自然资源局,2121060。
25.支持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产业,降低市县财政补贴比例,将中央政策性养殖险市县比例由9%下调至5%。【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部门解读:按照《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金〔2022〕31号)规定,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按照中央50%、省级25%、州级5%、县级5%的比例承担,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
26.落实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市场主体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261337。
27.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创业者开办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一定贴息。【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按照《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群体、小微企业应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支持,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明材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就业证》;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规定人群)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或相应证件;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证件;4.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判决或释放证明等);5.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7.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或乡镇人社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8.网络商户提供截屏打印的网上交易记录材料(现场调查时打印);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登记卡或扶贫部门的证明;(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四)创业项目经营证照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五)申请合伙经营贷款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伙证明材料;(六)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收入证明(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担保的、抵押等提供相应资料;(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34360。
28.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
享受期限:(1)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办理流程: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
相关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享受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留存备查资料: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
29.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
(1)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享受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纳税人提供改制重组的相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局审核,确认符合政策条件后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相关优惠。其他说明: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即房产或土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需均为非房开企业,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该项政策追溯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可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2)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①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②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③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④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落实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内容及期限: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办理流程: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相关规定: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②“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①企业转制方案文件;②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④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⑤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⑦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⑧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76623。
30.深入推进电价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贵州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各类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保障企业生产生活用电,落实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3号)】。
部门解读:(1)黔发改价格〔2020〕1025号文件,对贵州电网2020-2022年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进行了公布,同步调整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如下:
(2)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为每千瓦 0.3515 元(含税),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 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 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 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取消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仅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如下:
(3)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含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保障供应,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水电等低价电源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购电价格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基金及附加组成。各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4)我省销售测试行峰谷分时电价。试行范围为:我省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如下:
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峰谷电价水平: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22130。
31.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部门解读: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专管员持缓缴申请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同意证明材料、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相关材料、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办人身份证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后进行审批,待缓缴时间到期后进行补缴,或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咨询电话:州住房公积金中心,8250922。
32.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对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对提出暂缓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缓尽缓。【《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
部门解读: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要求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对提出暂缓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缓尽缓。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
主 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联系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21号 | 联系方式:0855-8235320
ICP备案号:黔ICP备16003716号 | 政府网站标识码:5226000038 | 招投标投诉电话:0855-823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