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2023年总体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银行业继续单列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合理满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部门解读: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通过指督促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实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上升,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2023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31640。
97.推动基金市场化改革,强化基金招商引资功能,加大“基金入黔”工作力度,以基金撬动资本、以资本助推产业,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省级预算安排203亿元(省发展改革委20亿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91亿元、省生态环境厅7亿元、省农业农村厅45亿元、省文化旅游厅30亿元、省大数据局7亿元、省民政厅3亿元),按照不低于2:1的比例募集国有社会、社会资本100亿元(各基金最终募资比例按照实际投资规模为基数计算),总规模不低于300亿元支持“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领域发展,其中100亿元用于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产业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要求。2023年上半年预算安排资金全部拨付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由其根据项目成熟度拨付至各基金,不再明确各支基金规模,专项基金按照基金协议约定进行出资。基金投放应在二季度末完成当年新增规模的50%,10月末内全部投放完毕。要求基金管理人投决时确定投资额度,后续根据受资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投放,同时应投资2个月内能用款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除外);2023年投放的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除外);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工作目标制定2023年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基金规范运作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基金办〔2023〕1号)】
部门解读:各支基金按归口主管部门来进行申报,其中,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动能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色小城镇等领域;农业现代化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色林业及林下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文旅装备制造、红色旅游、山地旅游、旅游融合发展、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和街区建设等等;生态环保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流域治理、市政及工业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综合整治、固危无害化资源化轻量化处理、土壤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升级等。申报流程:企业自主申报—区县审核—市州审核—省级审核—推荐至基金管理人立项—基金管理人尽调—风控评审—投决会决策。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州金融办8266600,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州农业农村局8227621,州发展改革委8222804,州住房城乡建设局8222487,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州生态环境局8220791。
98.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或组织创业的经营实体、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人均最高20万元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随借随还”金融服务。【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定期组织召开信贷形势分析会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对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新市民等重点人群创就也就的金融支持。及加大宣传银保监会及贵州银保监局有关政策,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做扎实做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
99.2023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指定《2022年黔东南州信贷政策指引》,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持续加强监管引领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落实上级下达信贷计划,加大对我州重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
100.强化财政金融保险保障。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范围,并由县(市)组织承保经办机构开展农险业务。农险办负责农险牵头组织工作,涉及农险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承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符合投向的农业项目,由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向省基金公司推送项目,争取基金投放。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75592;州财政局,8275592。
101.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部门解读: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延续,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补贴资金滞后、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提出的纾困办法。财政部等部门陆续组织开展补贴清单的审核,只要通过审核,纳入补贴清单,相当于对拖欠的补贴进行确权,对于确权了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以补贴证明材料等作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确定贷款金额。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67523。
102.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界定新能源绿色金融项目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估准入条件。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部门解读:“十四五”期间,风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实现平价无补贴上网,财政政策支持方向和模式需要与时俱进,加大金融支持政策力度。新能源开发、运营和应用所涉及的企业量大面广,融资需求和融资难点不一,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已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地方尽快完善项目程序流程和规范,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挂牌并扩大支持规模。结合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67523。
10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延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234360。
104.加强部门协作合力保障项目实施,突出碳达峰碳中和主线,涉及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污水垃圾处理、新能源等领域,对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倾斜,对符合绿色信贷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支持,加大投入,合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大生态工程包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223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绿色信贷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支持,是对《绿色信贷指引》《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关于开展银行存款类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的延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的业绩评估与激励制度,对银行绿色信贷进行业绩评价。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58128;州财政局,8222553。
105.鼓励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抵质押担保,提供利率优惠的金融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加快落实普惠金融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对于信用综合评价高的优质中小微企业,要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及贷款利率,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诚实守信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加大对A级纳税人、省级诚信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诚信典型推荐力度,定期向国家和地方平台、金融机构推送优质信用融资对象。及时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提示和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化解信用风险。依托平台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鼓励信用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
部门解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以信用信息服务为重点,依法有序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和共享应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助力增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的信息畅通,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信用信息收集和企业融资成本。推进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失信债务人联合惩戒力度,保护合法金融债权,为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67523。
106.统筹政府投资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专项贷等加大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部门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资金需求。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必须是政府主导、早晚都要、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满足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原则,确保项目收益能够覆盖融资本息,且覆盖倍数不小于1.2。重点支持在建项目,特别是以往年度已获得专项债券、尚未完工仍有后续资金需求的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需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能够在当年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可用作资本金支持项目严格限定在国务院明确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领域十个方面的项目。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实际不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专项债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支付已完工项目工程款。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22336,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2587。
107.建立重点领域债券支持后备项目库,积极争取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等金融债券融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在货币信贷工作会议上,明确了积极推动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为重点领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总体思路。其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般金融债券:(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3)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资本补充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三年;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绿色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应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领域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和成熟的业务团队,要积极改进贷款管理机制,通过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等方式,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水平。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三农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一般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1)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2)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绿色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比照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请示或注册请示;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发行说明书或注册申请报告;承销协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评级安排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流程: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市场管理处、衍生产品与资产证券化处、信贷政策管理处。
咨询电话:人民银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3677。
108.跟踪落实好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政策,加大再贴现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持续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加大对辖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督促,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推动票据承兑贴现管理制度实施,做好制度正式实施后宣传解读和政策解释。三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基于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保理等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四是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绿色、制造业、供应链等重点领域票据贴现力度,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注意事项:1.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2.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3.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4.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5.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6.承兑人披露信息及时、准确、承兑的票据无逾期记录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7.承兑人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承兑人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债券违约情况。
咨询电话:人民银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3677。
109.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弱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并逐步降至1%/年以下,省级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担合作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类别:金融支持
部门解读:该政策一直都在执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每年9月左右将省下达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分解转下达给各融资担保机构。对于与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4321”“442”服务,在发生代偿的情况下,将按风险分担比例由省级风险补偿金分别给予30%、40%的补偿支持。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
110.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指导所辖县区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将按照40%给予奖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部门解读:按照政策有关规定,在农户及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给予40%支持。该项工作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常规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与当地农险承办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
111.“两企”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两类企业,具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中小微物流配送和快递企业。“两个”是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部门解读: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
咨询电话:州交通运输局,82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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