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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2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1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
6.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一、参保覆盖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根据属地管理和“先登记,后缴费”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底。2021年及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按集中征缴期规定执行。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条件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按次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新生儿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增人员实行动态参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个人只缴纳扣除财政资助部分后的应缴部分。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后6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0日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基金分配及报销模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扣除大病保险基金和州级统筹调剂基金后设立基本医疗基金,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报销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按3:7比例分配,可相互调剂使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剩余的家庭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由本家庭成员共同继续使用,在门诊就诊时需先使用完本家庭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后才能进入门诊统筹报销,也可用于冲抵患者住院自付费用,直至用完为止。
五、保障待遇
(一)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普通门诊仅限在参保地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易地移民搬迁群众可在搬迁居住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报销70%。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封顶线600元。
2.慢性病门诊报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及其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高血压(Ⅱ、Ⅲ)、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之一或周围血管病变)、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痛风、恶性肿瘤放疗(重大疾病除外)、恶性肿瘤化疗(重大疾病除外)、心血管病介入治疗术后一年和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37种慢性病,在选定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医疗费用(检查费用除外),不设起付线,报销60%,年度封顶线20000元。
高血压、糖尿病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参保人员,其报销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7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不设起付线,年度内高血压病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1200元,同一参保人员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2000元。
3.重大疾病门诊报销。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5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25种重大疾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当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支付,不设起付线,封顶线计算到年度住院封顶线内。其中: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协议期内的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门诊规范放化疗,耐多药性肺结核病、重性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血友病B、甲亢、I
型糖尿病、急性心肌梗塞等15种重大疾病按照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在州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在州外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凭疾病证明书和门诊发票回参保地申请报销;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80%。
(二)普通住院报销
1.起付线标准
(1)统筹区域内(州内)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州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2)统筹区域外(州外)起付线。省级及省内跨市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1000元,非转诊(非备案)1500元;异地非直补医疗机构和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1500元,非转诊(非备案)2000元。
(3)参保患者每次住院均计算一次起付线。其中:医共体内因同一疾病在24小时内由定点医疗机构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进行恢复治疗的患者,或因特殊治疗需转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不计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当次住院起付线。医共体内转入医院必须认可转出医院所有检查结果,本次住院不得重复重新检查转出医院的检查项目,治疗过程中确需开展判断治疗效果及预后的检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临床路径指南标准开展。
2.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3.报销比例
(1)统筹区域内(州内)。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报销65%,非转诊报销30%;
(2)统筹区域外(州外)。省级及省内跨市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报销60%,非转诊(非备案)报销30%;异地非直补和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报销55%,非转诊(非备案)报销30%。
(三)特殊病种住院报销
1.住院分娩。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定额费用报销。平产(助产)定额报销1200元,剖宫产定额报销2400元,二次剖宫产定额报销2900元;双胞胎增加160元,多胞胎增加310元,全部纳入定额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医疗费用小于定额报销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报销;确因住院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标准予以报销。
2.25种重大疾病报销。25种重大疾病患者在省规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在规定临床路径限额和定额范围内按省级重大疾病政策标准执行,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 终末期肾病透析、滤过和灌流报销90%;
——
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尿道下裂等4种重大疾病基本医疗报销80%、医疗救助20%;
—— 除以上规定的5种重大疾病以外的20种重大疾病基本医疗报销80%;
——
重大疾病患者未在省规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因合并其它并发症等超临床路径住院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标准执行。
3.单孔局麻腹腔镜双极电凝输卵管绝育手术。每例定额报销600元。
4.中医诊疗项目报销。中医诊疗项目在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7%。
六、支付范围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目录”)。
(二)特殊材料支付标准
1.直补医疗机构。对于单个特殊医用材料报销实行按单价分段设置起付线。特殊材料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全部纳入报销范围;1001-5000元,国产的个人先自付5%,进口的个人先自付25%;5001-10000元,国产的个人先自付10%,进口的个人先自付30%;10001-30000元,国产的个人先自付20%,进口的个人先自付40%;余下费用纳入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2.异地非直补医疗机构。不区分国产和进口材料,报销按单价累计设置起付线。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全部纳入报销范围;1001-5000元,个人先自付10%;5001-10000元,个人先自付20%;10001-30000元,个人先自付30%;余下费用纳入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3.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三) 特殊药品支付标准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四)其它报销规定
1.计划生育手术后引起并发症及后遗症且不属于国家免费项目的纳入报销范围。
2.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伤害、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负伤住院,经意外伤害调查确认后可纳入报销范围。其中,14周岁以下儿童及患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自残自伤、烧伤、烫伤,因饮酒诱发的疾病,摄入异物、蛇虫咬伤、蜂蛰伤、中小学学生校园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他方责任证明),突发疾病跌伤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需作意外伤害调查,纳入报销范围。
3.院外检查。患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申请到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全部计入住院费用,一并按照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标准予以报销。
4.参保人员住院享受其它慈善项目基金救助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报销时,其报销总费用不得超过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总费用。
七、黔东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家庭病床费、救护车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包皮环切、狐臭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有偿疫苗(狂犬疫苗除外)、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和国家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的诊疗项目外的其它康复项目等。
7.上环、取环、结扎、避孕药具等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的项目。
(三)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2.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3.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费用等。
2.除肝脏、心脏瓣膜、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磁疗、电诊断、直流电治疗、中(低)频脉冲电治疗、共鸣火花治疗、超短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水疗、蜡疗、泥疗、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等)、深部热疗(肿瘤治疗除外)、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瓷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诊疗项目。
6.原发性不育(不孕)症、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性功能障碍、性病、非医学指征引产和人工流产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情形
1.因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服毒)、吸(戒)毒、交通违法事故等引发的医疗费用。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 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未纳入《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未取得收费项目许可的诊疗项目。
5.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车祸等应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服务设施
1.就(转)诊交通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膳食费。
7.鲜花与插花费。
一、精准管理保障对象
(一)确保已核准有效身份信息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保,应保尽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增人员实行动态参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实时动态参保,即参即保。
(二)要逐村、逐户、逐人、逐项,摸清底数。重点加大流动人口参保核查,逐一动员,纳入保障。
二、精准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个人只缴纳扣除财政资助部分后的应缴纳部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收取每人130元,定额资助每人120元)
(二)将参保资助资金统一归口到医疗救助渠道,特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并按规定兑现到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额资助部分,按深度贫困县、贫困县、非贫困县三类,由省、州、县三级政府按不同比例分担:第一类4个县(4个深度贫困县:榕江县、从江县、剑河县和锦屏县)由省级政府全部承担;第二类11个县(贫困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三穗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台江县、雷山县、丹寨县和麻江县)由省、州、县三级政府按照5:2:3比例分担;第三类1个县(非贫困县:凯里市)由县级政府全部承担。对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医保扶贫保障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参保,不得重复资助参保。
(三)制定本县(市)年度资助参保细化方案,落实各级配套资金;严格落实兑现两个资助标准,防止保而未资、资而未保、应资未资、非资助对象纳入资助、超标准资助等不合规现象发生;资助资金统一归口到医疗救助渠道,并纳入财政部门“一折通”集中发放。
三、精准实施医保待遇政策
(一)基本医保。坚持基本医保责任边界,严格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支付范围和标准,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实际补偿比例保持在75%左右,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1)普通门诊报销。县级报销50%,乡镇和村报销70%。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封顶线600元。
(2)普通住院报销。州内,乡镇报销90%,县级报销80%,州级转诊报销65%,非转诊报销30%;州外,省级及省内跨市州定点转诊(备案)报销60%,非转诊(非备案)报销30%;异地非直补和跨省定点转诊(备案)报销55%,非转诊(非备案)报销30%。
(二)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报销范围,采取分段报销,不设封顶线。即转诊:1-30000元(含30000元)报销60%,30000元以上报销80%;非转诊:报销比例下浮2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未经转诊不享受大病保险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医疗救助。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6〕6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分类分档细化医保扶贫保障对象救助方案,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内医疗救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的,由各县(市)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配足补齐,并归口到医疗救助资金上使用。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救助100%;
(2)除以上人群以外的其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为70%。
(3)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3万元;年度重特大疾病住院最高救助限额按每人每年5万元。
(四)大病专项救治。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的范围扩大到25种: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21个病种基础上
,增加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和艾滋病机会感染等4种纳入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在病种救治定(限)额费用内,统一按医保扶贫三重保障待遇标准执行。卫健部门组织群众疾病筛查、分类和集中救治医保部门,落实医保扶贫综合保障政策
(五)积极稳妥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待遇政策。
(1)进一步完善基金统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扶贫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待遇标准。在普惠性政策的基础上,增强贫困大病患者保障能力,积极稳妥、精准实施医保扶贫综合保障政策,合理使用资金与服务资源。
(2)结合待遇调整和新增资金投入,足额配套落实医疗救助资金,以待遇置换方式,积极引导其他保障措施平稳过渡到现行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内,通过资金渠道合并、保障功能分担、服务管理衔接,实现待遇保障总体平衡。
(3)建立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与考核评价、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强化医保扶贫各项资金监管,严格控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录外费用占比,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积极引导群众规范就医,控制点单消费、小病大养、挂床住院等行为。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
四、全面推进便民惠民措施
(1)一站式即时结算。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出院时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一站式、一单清”结算。
(2)非一站式即时结算。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非联网结报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回来报销时,需提供医保证(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住院原始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医保经办机构在25
个工作日完成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审核,将报销费用直接打到患者指定银行账户,实现资金兑付“一卡通”。特殊病案、疑问病案等情况除外。
(3)实施转诊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全部实行电子转诊,对未按规定转诊的患者,不享受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相关优惠报销政策。
五、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占比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药品、耗材、检查化验费占比和目录外费用占比,对医保扶贫保障对象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占比,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六、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结报
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在州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县、乡搬迁地社区服务中心(站)门诊看病就医,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偿政策,实行门诊跨县“一站式”即时结算。
1.低保对象:持有本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2.评定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3.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或者是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需出具在原户籍地没有享受低保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具体如下:
我州执行省级方案统筹规定的城乡低保标准,我州凯里市、麻江县为第二档,其余14个县为第三档。
(1)全州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4311元/年,平均增幅5.47%。其中,凯里市、麻江县农村低保标准由4140元/年调整为4332元/年,增长4.64%;其余14个县由4080元/年调整为4308元/年,增长5.59%。
(2)全州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31元/月,平均增幅5.65%。其中,凯里市、麻江县城市低保标准由650元/月调整为675元/月,增长3.85%;其余14个县由590元/月调整为625元/月,增长5.93%。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内容
1.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3)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1-2级持证残疾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或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之内的家庭)重病患者(包括城乡低收入家庭中患有特殊病种的成员、1-2级持证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
(8)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包括见义勇为人员、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该家庭上年度总收入50%的城乡居民家庭重病患者)。
2.医疗救助的形式:
(1)资助参保参合。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部分资助,具体标准按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2)门诊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③患有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住院医疗救助;
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救助;
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70%-8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③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5%-75%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④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7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⑤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用医疗救助基金按60%-70%救助。其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患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住院治疗,年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申请人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或户主签名的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证明书、优待证、残疾证、学生证、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4)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商业保险赔偿清单原件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门诊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报销<
补偿>清单或结算单、转诊报销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经办机构印章及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5)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在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孤儿)可由供养机构代为提出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黔东南州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不合符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材料,每半个月集中审批一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完成审批工作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内容
临时救助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救助标准
经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救助原因、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1-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本政策执行至2021年度黔东南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具体如下:
一、2020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二、2020年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保费优惠地区名录
(一)县(市)名录:黄平县、岑巩县、天柱县、台江县、黎平县、从江县、剑河县、榕江县、锦屏县。
(二)极贫乡镇名录:榕江县定威乡、雷山县大塘镇、从江县加勉乡、黄平县谷陇镇。
(三)深度贫困村名录:详见《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2760个深度贫困村名单>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7〕9号)。
三、2019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经营区域划分表
四、投保理赔详细流程
(一)签订合同。各地和经办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林业等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二)定损理赔。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乡镇(街道办)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三)争议处理。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或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或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策来源说明:以上惠企利民政策摘自州金融办等8部门《关于印发<黔东南州202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金融办发〔2020〕6号)。
黔东南州关于支持基金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明确政策对象和注册要求。本措施所指投资基金类企业包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在黔东南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混合制基金及接受投资基金委托,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为主要经营业务的投资基金管理类企业。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缴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落实企业财税奖励。在黔东南州新设立的投资基金类企业,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起六年内,按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70%的奖励。
三、落实高管奖励政策。对投资基金类企业及投资基金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自个人缴纳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起六年内,对个人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80%的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法人制企业中的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中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
四、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对建造自用办公用房用于投资基金经营和管理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用于投资基金经营和管理的企业,在购房一年内缴纳契税,对购房契税给予全额辖区内所得税部分抵扣;同时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购房款按辖区内所得税部分抵扣,最高抵扣金额不高于5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用于投资基金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部分抵扣,单位面积抵扣最高25元/月/平方米,抵扣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金融创新支持。由州金融办不定期组织各类金融讲座、学术研讨会、新产品展示会、政银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支持创建金融品牌,创新金融业务,促进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
六、政府投资基金做引导。由州财政局牵头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搭建新设立基金与黔东南州政府的对接交流平台,加深财政资金与民间资本的合作,促进其对企业和重点项目投资。
七、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各级政府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要为投资基金类企业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构建“一条龙、一体化、一站式”的服务体系,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快速办理流程。为入驻机构设立专门通道,提供快捷审批服务,确保3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执照。组建全州投资基金招商引资专门团队,接受入驻机构委托,免费为入驻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审批、年报等事项。
八、提升要素保障。一是对投资基金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级政府在其购房、子女入学、家属落户和就业等方面,按照州县(市)紧缺人才相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二是将拟在我州新设立或者将主要办公场所迁到我州的投资基金类企业项目,纳入当地政府年度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督办落实。三是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提出特别奖励政策。
九、加强管理监督。一是对在黔东南州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州金融办负责办理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二是投资基金类企业的资金必须在黔东南州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投资基金类企业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前,须向州金融办提交托管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以防止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出现;三是投资基金类企业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州金融办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或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资金托管协议、备案申请书(原件)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等资料的复印件;四是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投资基金类企业应向州金融办提交年度业务报告或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十、强化组织保障。加快推进我州基金产业发展的工作由州金融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基金产业招商纳入全州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来抓。州领导小组将定期对支持基金产业加快发展工作进行调度和督查,确保形成“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的良好局面。
黔东南州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提供“一企一专班”跟踪服务。凡在我州登记注册的拟上市企业,报州金融办备案管理后,由州金融办、县金融办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在注册地一律实行“一窗受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流程标准,并由州、县(市)两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全程无偿代办。
二、实施产业扶持政策。对纳入州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州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中予以重点支持,并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全州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对纳入州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据风险评估决定担保数额,培育期企业可用经营特许权、专利权、股权、林权等进行反担保。
三、加大资金引导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在我州注册且纳入州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州可配套设立创投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予以支持企业发展,在“贵园信贷通”、“贵工贷”、“黔微贷”、“贵农贷”、“惠扶贷”等融资计划中予以重点倾斜。
四、落实专项奖励措施。对注册地在我州,且在境内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6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企业资金奖励500万元;以上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奖励15%,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奖励25%,上市后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奖励剩余60%。对纳入州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
五、给予金融机构奖励。证券、基金公司协助我州引进拟上市企业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对证券、基金公司相关团队奖励30万元;证券公司辅导企业上市后,对相关团队奖励50万元。
六、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州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入州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中小高新技术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5个公历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加大要素保障力度。纳入州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按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对土地实行点供,在园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拟上市企业相关人员如符合我州引进紧缺人才条件的,按照州、县(市)紧缺人才相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八、实施“一事一议”政策。对注册地迁入我州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企业,对我州税收贡献突出,经济社会带动力大,上市3年之后不迁出我州的,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提出特别奖励政策。
九、资金奖励程序。《措施》中涉及的奖励资金及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按州级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分别按各50%的比例予以兑现。各县也可在省、州奖励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县情,再自行制定扶持政策。符合奖励程序的企业,分别向州金融办和企业所在地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最终由州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奖励资金于次月兑现。
十、加强组织保障、统筹调度。充分发挥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上市的统筹推进工作。州金融办要发挥好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牵头推动我州拟上市企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参照州级领导体系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把培育企业上市和引进拟上市企业工作纳入金融和招商重点工作。州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和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培育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行定期调度,确保全州形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强大合力。
政策来源说明:以上惠企政策摘自《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支持基金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
<黔东南州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7〕17号)。
1.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2.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500元(暂时调整),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5大类36小类106个品目进行补贴。具体补贴种类可在省、州、县农机购置补贴专栏网站上查看。
2.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委按照农业部规定测算确定,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也可通过市场调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对技术含量不高、拥有量相对饱和等普通机具品目,适度降低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4.补贴额上限: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2017年起),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国有林的管护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的管护由县林业局统一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由各县确定。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3、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2019年起调整为每亩2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4、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5、非天保区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年每亩每年10元;
6、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2019年每亩每年16元。
二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一)第一轮退耕还林
第1个补助周期从实施之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我州实施期限为2000—2006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39元;第1个补助周期补助已于2013年全面兑现结束。
第2个补助周期从第1个补助周期结束后次年起算,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退耕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34元。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
1、2015-2016年度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每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现金补助1200元(在5年内分3次补助,其中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2、2017年度以后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每亩16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现金补助1200元(在5年内分3次补助,其中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或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2012年及以前年度为10元/亩.年,2013年起提高为15元/亩.年,2020年起提高为16元/亩.年(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其余为管护补助支出),由中央财政下拨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2013年及以前年度为每年每亩5元,2014-2017年每年每亩8元,2018年每年每亩10元,2019年每年每亩12元,2020年为每年每亩15元,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4:3:3比例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五、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森林类别、分险种补助保费,综合险费率0.24%,保费3元/亩,火灾险费率0.16%,保费2元/亩;保费分担比例:公益林中央50%、省级30%、州级6%、县(市)级14%;商品林中央30%、省级30%、州级7.5%、县(市)级17.5%、农户自缴15%。
一、小型汽车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政策
1.政策内容:参加小型汽车驾驶培训的学员,只要按照《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完成已在培训的科目,即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另一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其它科目的培训。
2.办理流程:学员只须填写《小型汽车驾驶培训学员转校申请表》交予接收的驾驶培训机构,即可实现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一站式办理。
3.政策依据:2019年省道路运输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汽车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相关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
二、ETC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ETC客户通行全国高速公路可享受不低于5%的通行费优惠。
2.办理流程:①线下办理——客户携带车主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车辆到现场,即办即用。工商银行、贵阳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营业网点均可办理。若考虑停车问题,在银行网点办理可不用驾车前往,OBU设备可以自助安装,安装简单快捷。②线上办理——客户可通过“工银e生活”或“支付宝”手机APP—车主服务里快速申请办理ETC,通过“邮寄到户,自助安装”方式,让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办理。
3.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
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1.政策内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2.办理流程: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3.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4.法律援助联系电话
州法律援助中心 0855-8224844
凯里市法律援助中心 0855-8061406
丹寨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3611226
麻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2623148
锦屏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7224800
榕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6625929
镇远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3878148
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6225211
施秉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4223260
黄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2469848
台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5324148
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6412210
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3331291
三穗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4577047
岑巩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3576148
剑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5369375
天柱县法律援助中心 0855-7557528
黔东南州司法局驻义乌市农民工法律救助工作站 0579-85332007 85320715
—、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危改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 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五)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六)已经遗弃的危房。
二、申报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
(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三、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四、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未列入4类重点对象的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
一、保障对象: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具体年限由县市确定)、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新市民以及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其中城镇新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县市规定年限内,不受收入线的条件限制);优先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鳏寡孤独、建档立卡贫困户、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家庭。
二、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三、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属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四、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县(市)、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创新土地利用:有条件的县(市),可开展工业用地混合利用方式探索,经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事项:探矿权人按《DB52T
1433-2019 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
简化要件资料:取消各类非法定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出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市县核查意见表等要件。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煤矿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对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书,矿业权人在该部门办理矿业权相关事项时无需再提交。
“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矿业权抵押由抵押双方自行评估风险,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矿业权不得抵押。抵押人已将抵押物(矿业权)抵押给抵押权人的,可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抵押备案登记;需解除抵押备案的,由抵押双方共同申请解除抵押备案登记(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明确矿业权有效期:探矿权新立和延续登记有效期每次为5年。采矿权有效期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资源储量大型及以上的为30年、中型的为20年、小型的为10年;砂石土类采矿权最长有效期为10年。采矿权到期确需延续的,按延续时剩余资源储量规模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重点项目支持政策
(一)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实行前3年内免缴租金,后2年租金减半执行。
(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不含征地时农民补偿款),且投资强度不低于《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新建项目用地,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低于土地成本的按土地成本价供地。
(三)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所在县市给予提供“七通一平”基础配套建设支持。
(四)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项目所在县市支持企业按建筑成本价回购该项目所使用的厂房和生活配套设施。
二、财税贡献奖励政策
(一)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服务配套项目,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并经营满一年的,经相关部门认定,项目所在县市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县市按年缴纳税收县市留存部分的10%奖励企业;且对该企业货运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连续三年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在黔东南州注册公司,首次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自投产及实际缴纳增值税之日起,三年内由项目所在县市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市留存部分连续给予企业不同比例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
(五)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产业实体项目,产生税收由项目所在县市按县市留存部分50%比例连续三年奖励给投资企业。
(六)针对企业在产业转移搬迁入驻黔东南州的项目,项目所在县市落地后给予搬迁实际发生总费用50%一次性补贴。
(七)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兴办企业,由项目所在县市给予县市耕地占用税留存部分的30%一次性奖励。
三、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并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所在县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我州境内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用于生产的,项目所在县市按每件1万元给予补助。
四、合作建园及“飞地”经济发展政策
(一)与黔东南州下辖县市合作共建工业园区,在园区内入驻的投资企业,三年内按缴纳税收县市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发展“飞地”经济,在州内实现税收,项目所在县市按县市留存部分的60%连续三年奖励给注册企业。
五、金融服务支持政策
企业到黔东南州投资发展,对税收贡献大,解决就业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融资贷款方面,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3年,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来源说明:以上惠企政策摘自《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杭州企业来黔东南投资发展的激励措施(试行)》(黔东南府函〔2018〕179
号)以及《关于明确<黔东南州关于支持杭州企业来黔东南投资发展的激励措施(试行)>适用范围的通知》(黔东南招商办通〔2019〕7号)。
一、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限
压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限,环评报告书由法定的60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均不含法定公示期),辐射安全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等许可事项均压缩审批时间50%及以上。
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清单〉的通知》(黔环通〔2020〕27号),我局同步制定印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环通〔2020〕21号)。
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如仍需办理,可自行在网上登记);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经拟审批前公示后,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限
压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限,环评报告书由法定的60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均不含法定公示期),辐射安全许可、入河排污口审批等许可事项均压缩审批时间50%及以上。
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精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清单〉的通知》(黔环通〔2020〕27号),我局同步制定印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环通〔2020〕21号)。
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如仍需办理,可自行在网上登记);对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项目,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件,经拟审批前公示后,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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