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黔东南州辖内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216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金银科。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金银科。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七、数量限制
一般情况下无数量限制。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八、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九、禁止性要求
(一)黄金制品进出口资格申请不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或海关监管需要的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申请类型 |
备注 |
1 |
申请说明 |
原件 |
1 |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
2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
原件 |
1 |
按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4 |
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或交易记录) |
原件 |
1 |
包括进出口黄金制品货值、进出口时间、数量等。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5 |
近2年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 |
6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 |
原件 |
1 |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文件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 |
7 |
近3年纳税记录 |
复印件 |
1 |
各种税收总额。代缴税款的银行开出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材料 |
原件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加盖备案登记章 |
9 |
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应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证明材料。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 |
10 |
增值税发票 |
原件 |
1 |
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 |
黄金制品出口 |
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11 |
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 |
原件 |
1 |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申请人单位公章 |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也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系统)网上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扫描后的PDF格式文件。
十一、申请接收
(一)现场或信函接受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现场或信函接收。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接受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博西路6号,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金银科,邮政编码:556000。
(二)网上接受
受理机构通过“单一窗口”系统(http://www.singlewindow.cn)网上接受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和相关查询功能的操作详见“单一窗口”系统公示栏的《“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本服务指南附录1.
十三、办理方式
初次办理行政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十四、审批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自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分支机构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直接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于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就行政许可审查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十九、咨询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855-2210034
(二)信函投诉: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金银科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博西路6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采用现场或信函申请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具体查询方式可与中国人民银行黔东南州分行联系。
采用线上申请方式的,可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
附录:1.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