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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黔东南州沅江(清水江、㵲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黔东南州沅江(清水江、㵲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28 15:52

为贯彻落实《黔东南州沅江(清水江、㵲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办法印发背景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措施,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也明确了“推进生态综合补偿,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2312月印发的《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2025年底前,各市(州)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实现全省八大流域全覆盖”,为我州建立沅江(清水江、㵲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了方向和路径。

二、《办法》补偿原则

(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

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以水质目标为主要考核标准,兼顾水量考核。

(二)双向补偿、合力共治。

采取州级参与、上下游县(市)互补模式,建立全覆盖、多方位、多元化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三、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黔东南州境内沅江(清水江、㵲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主要包括清水江、㵲阳河、洪州河、巴拉河、亮江、六洞河、抬拉河、都柳江等干流和重要支流。

四、办法实施内容

(一)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指标以水质为主,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

(二)鉴于我州暂未具备条件在流域上下游县际开展水量生态补偿实际,为压实水资源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对我州承担(获得)的省级核定的水量生态补偿费用,由州水务局会同州水文局参照省级标准确定相关县(市)的责任比例和资金,由责任县(市)共同承担(获得)水量生态补偿费用。

(三)水质补偿内容。

1.补偿基准。

在清水江、㵲阳河、洪州河、巴拉河、亮江、六洞河、抬拉河、都柳江等干流和重要支流设置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共18个。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断面水质目标依据省下达的有关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并结合水质现状确定。

2.补偿标准。

当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评价当月水质类别,上下游县(市)互不补偿。

当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优于目标水质1次,则下游县(市)补偿上游县(市)100万元。当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劣于目标水质1次,则上游县(市)补偿下游县(市)100万元。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保好水、治差水导向,根据水质类别增设差别化补偿,: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为Ⅳ类水质,按照上游县(市)赔偿下游县(市)100万元/次计算;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为Ⅴ类水质,按照上游县(市)赔偿下游县(市)200万元/次计算;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月均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按照上游县(市)赔偿下游县(市)300万元/次计算。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年。

(四)水质补偿核算方式

上下游县(市)之间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州生态环境局每年10月底前,将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水质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州财政局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通报。

五、办法保障措施

(一)强化分工协作。

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推进沅江(清水江、㵲阳河)柳江(都柳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行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横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规范资金使用。

强化补偿资金绩效管理,围绕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将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

(四)突出宣传引导。

各县(市)要加大力度,广泛宣传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实施横向生态补偿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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