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我州共实施公租房建设10.58万套,已盘活4.11万套,现全州公租房为6.47万套。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租房后期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争取公租房“新租贷”,全力助推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州住建局起草了《黔东南州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住建局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一、办法起草的政策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8〕106号)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居办关于加快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9号)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
5.《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租房共有产权的指导意见》(黔建保发〔2015〕8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涉及总则、资产管理和运营、租金定价管理、申请租赁、租金收缴管理、使用管理及维护、监督管理、附则8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公租房定义和公租房管理行为。
第二部分,资产管理和运营。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一是明确各县市办理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工作。二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县市可以将公租房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划转给国有公司集中运营管理。三是国有公司处置运营管理的公租房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并征得财政、国资、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复后实施。四是各县市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公租房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租金收入可以进行融资质押。
第三部分,租金定价管理。一是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70%来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公租房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租金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部分,申请租赁。一是明确保障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和程序。将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优抚对象家庭明确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包括:城镇常住居民家庭,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新市民以及乡镇教师、中高等院校职工、计生、卫生工作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优抚对象家庭。二是明确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收入线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可支配收入70%的比例确定。三是明确公租房产权管理单位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合同期一般为3-5年。全州公租房租赁合同统一执行2018年版《贵州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合同文本。
第五部分,公租房租金收缴管理。一是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二是公租房租金由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收取,其中中高等院校公租房、乡镇教师公租房、卫生公租房(含计生公租房)分别由县市教育部门、卫健部门负责收取,并按季度或半年上缴同级财政。已划转国有公司运的公租房,租金由国有公司负责收取或其委托物业公司负责收取,所产生的租金收入归国有公司所有。三是承租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其所在单位应协助收取租金。
第六部分,使用管理及维护。一是公租房的物业管理可以实行住户自主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通过聘请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二是对原已出售的公租房,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满规定年限,补足所有优惠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房屋全产权可上市交易。优惠税费的补交税种及金额由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按公租房税费优惠相关规定确定。土地出让金的补交由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并报同级政府批准。三是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和维修基金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已划转国有公司的公租房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国有公司承担。四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恢复或赔偿。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一是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认真履行公租房资产监管职责,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二是州直相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及县市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公室《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职责分工》(黔安居办通〔2019〕4号)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州公租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教育部门、卫健部门要分别负责本地教师公租房、卫生计生公租房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信息报送和备案工作。三是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及国有平台公司应当对保障对象使用公租房情况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经济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公租房政策和合同约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授权的国有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部分,附则。各县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