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明确,保护人防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禁止下列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伐木、爆破、钻探、打桩、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和地下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及控制用地和权属用地;
(三)损坏或者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五)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六)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七)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八)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防工程内部设备设施。